2025年1月18日,江津区龙华镇农庆村黄庄村民小组 210 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7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刁某兴,女),直接经济损失为9180元。事故发
title: 2025_重庆_2025年1月18日,江津区龙华镇农庆村黄庄村民小组_210_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7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刁某兴,女),直接经济损失为9180元。事故发
updated: 2026-08-04
2025年1月18日,江津区龙华镇农庆村黄庄村民小组 210 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7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刁某兴,女),直接经济损失为9180元。事故发
2025年1月18日,江津区龙华镇农庆村黄庄村民小组 210 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7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刁某兴,女),直接经济损失为9180元。事故发生后,区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火灾房屋位于江津区龙华镇农庆村黄庄村民小组210号,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起火建筑系村民刁芝兴自建民房,其与丈夫刘正明共同使用。建筑坐南朝北,共二层,一层为两个卧室、客厅和厨房,二层为杂物间,砖混结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1月18日19时55分许,邻居赵良英发现刁芝兴卧室窗口有浓烟冒出,室内伴有火光,随即拨打119报警。19时58分,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鼎山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1名指战员赶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0时44分,首批救援力量到场,现场火势处于燃烧猛烈阶段。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并同步组织人员内攻搜救,实施灭火。20时57分许,明火被扑灭。21时04分许,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警情处置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刁芝兴的卧室内;起火点为刁芝兴卧室内距南墙2米、紧贴东墙的靠近床头北侧的电烤火器处;起火原因为刁芝兴使用电烤火器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砖混结构,共两层,死者卧室位于一层西侧,房间内放置有衣柜、衣服和大量死者生前收集的废旧物品等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迅速,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被困人员难以逃生。该起火建筑在农村偏远地区,消防救援力量无法快速到达火灾现场,延误了救援时间。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经调查了解,死者刁芝兴今年80岁,年龄大,存在一定行动障碍,火灾发生时独自在卧室入睡,且已进入睡眠状态,导致无法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自救逃生。
四、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该起火房屋为村民自建房,修建于1990年,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前期,区消防救援支队对相关镇街、派出所进行了业务指导,派出所片区民警、龙华镇、农庆村干部对辖区群众开展了防火宣传活动。该起火灾事故中,无相关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五、消防产品、中介服务机构及建设工程责任方面
经调查,起火建筑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及建设工程责任,未涉及消防产品事项。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刁芝兴,女,该火灾起火房屋住户,因刁芝兴使用电烤火器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火灾,涉嫌失火罪。鉴于刁芝兴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针对属地履职情况,虽未涉及此次火灾事故履职不到位的行为,但在对农村居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由区安委会消安办对龙华镇进行警示约谈,由龙华镇对农庆村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并将该起亡人火灾事故纳入江津区平安建设考核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