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三穗县1·2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title: 三穗县1·2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事故等级: 一般
三穗县文笔街道金穗社区香榭里小区"1·2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日期:2026年5月18日
来源:https://www.gzss.gov.cn/zwgk/xxgkml/jcgk/yjgl/202605/t20260519_90187292.html
事故概要
2026年1月21日00时41分许,三穗县文笔街道金穗社区香榭里小区C栋604室发生1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27万元,造成1人在逃生避险过程中坠楼,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一、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州消防救援支队派员到场指导调查。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及起火户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三穗县文笔街道金穗社区香榭里小区C栋。该小区于2006年建设并投入使用,共3栋,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C栋共7层(该建筑为坡地建筑,一层为独立商铺,楼梯开口面6层为住宅)。起火房屋位于C栋第6层604室,房屋为三室一厅结构,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二)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2户受灾,1人死亡。
(三)火灾发生经过
2026年1月20日晚,三穗县文笔街道金穗社区香榭里小区C栋604室内共住有3人,分别为吴某某、李某欣、李某琪。18时30分许,三人在客厅吃完饭后,将厨房内电饭锅等用电设备的电源断掉后,来到客厅使用放置于左侧沙发与茶几中间的电烤箱(并在烤箱上方覆盖一层被子)取暖。21时10分许,吴某某回屋休息,李某欣、李某琪在客厅继续使用电烤箱取暖。21时30分许,李某欣回屋并关门休息,李某琪独自在客厅继续使用电烤箱取暖。2026年1月21日00时35分许,吴某某从客厅大门自行逃出。00时50分许,李某欣发现屋外有烟气飘入,随后通过屋内窗户向上层攀爬进行逃生。在逃生过程中,李某欣发现李某琪推开由东至西第3间房屋(吴某某卧室)的窗户,准备向上攀爬逃生;李某琪在攀爬过程中不慎坠楼。李某琪在坠楼后,由现场群众联系120送往县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 灭火救援情况。 2026年1月21日00时41分,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三穗县文笔街道金穗社区香榭里小区发生火灾,立即派出三穗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9人赶赴现场实施救援,00时47分到场,01时20分火势得到控制,01时48分将火扑灭。
- 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消防、应急、公安、文笔街道办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响应迅速,县、街道领导靠前指挥,积极组织火灾扑救、疏散遇险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向周边区域蔓延。县委政法委、宣传、卫健等部门牵头参与火灾善后,全力救治伤者,安抚家属情绪,妥善处置舆情,全力降低影响和波及范围。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6辆,参与人员30余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体评估为政府组织指挥有序,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合理,火灾现场扑救及时有力,抢救和疏散遇险群众及时有效,基本符合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火灾原因
- 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0时05分许。
认定依据:起火房屋断电时间为1月21日0时35分;报警人于1月21日0时30分许听见东西掉落的声音,于0时41分拨打报警电话;邻居于0时25分许听见东西掉落的声音;从起火燃烧到烧穿窗户需要约20分钟。
- 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房屋客厅中部茶几与沙发之间的电烤箱处。
认定依据:现场烧损残留物整体情况呈现火烧痕迹从客厅中部向四周蔓延,其屋顶抹灰层均脱落;电烤箱残留物跟地面接触位置地板砖有燃烧炸裂的痕迹,以炸裂部位为中心由内而外地板砖烧裂。
- 起火原因认定。 综合认定该起火灾原因系使用电烤箱取暖未关闭电源,同时有覆盖物,导致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扩大所致。
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应急消川研司鉴中心〔2026〕物检字第0096号),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物证鉴定中心对智能电能表数据分析:该起火灾报警前2小时存在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情况。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 报警时间晚。从实际起火时间到发现起火报警间隔36分钟,报警时火灾已发展至猛烈燃烧阶段。
- 客厅部位易燃可燃物多。起火物为电烤箱,电烤箱内放置有覆盖物,电烤箱东侧紧贴一个5位L型布艺沙发、北侧放置了一个简易折叠衣柜,衣柜内放有大量衣物,西侧墙上镶嵌有木质电视柜,内置大量书籍及玩具。
- 火灾初期处置不力。发现火灾时间较晚,当事人未能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小区居民也未在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组织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 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当事人在取暖过程中未做到人走断电。
- 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该户为典型的"1+N"家庭,家中缺少青壮年,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不足。
- 逃生通道被阻断。起火户门设置在客厅一侧,起火点在客厅中部,发生火灾后,由于有大量易燃可燃物,导致空间充斥大量高温浓烟,阻断了唯一的逃生路线。
(四)消防产品质量及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
该起火灾所在建筑属于普通多层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因此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中介服务责任倒查工作。
(五)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电暖器具使用不当引发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笔街道党工委、文笔街道办事处
一是火灾警示教育未实现全覆盖。二是出租房、群租房等特殊场所消防安全指导监督缺位。三是电取暖器排查与特殊群体管理两套机制未有效融合,形成管理盲区;"四服务、五排查、六必访"中消防安全权重偏低。
(二)金穗社区
一是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二是对特殊群体入户检查流于形式。三是网格员缺乏对"老带小"家庭风险的专业判断能力。四是特殊群体台账未实现消防安全动态管理。五是宣传方式单一。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 由三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文笔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并挂牌督办,责成文笔街道党工委向县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文笔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责成文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金穗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某琪在火灾逃生过程中坠亡,不予追究责任。吴某某作为起火房屋户主,未履行家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社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三穗县纪委监委。
六、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
(二)基层组织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老旧小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四)消防安全意识弱、逃生自救能力差。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及单位和家庭主体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
(二)强化家庭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户三级责任,摸排全县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并建档。
(三)推进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全县部署"拉网式"大排查,聚焦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群租房、出租屋、沿街门店、生产经营自建房等重点区域。
(四)大力实施靶向精准宣传。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普及冬春季防火及用火用电用气知识。
(五)聚焦城区特点精准施策。积极开展电烤箱专项置换,通过补贴鼓励居民淘汰老旧产品;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社区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