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026_拉萨市曲水县聂当镇德吉村六组蔬菜大棚简易看护房6·
下一篇:2026_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社区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2026_天津_蓟州区许家台村文化广场彩钢房3·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6 年份:2026 大小:9.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7: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4:16

8

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彩钢房“3·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7日,我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东北角彩钢房发生火灾,建筑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5000元。

因当事人对当时火灾事故结果提出异议,为做好此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2026年6月18日,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彩钢房“3·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蓟州分局、许家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 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东北角彩钢房,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左右,彩钢房坐北朝南,且彩钢房内被隔成 3 间房间,东房间为库房,中间房间为厨房,西房间为卧室;彩钢房西侧贴邻一集装箱;南侧为广场空地及贴邻 1 个露天大舞台;东

侧、北侧为村路。该彩钢房所有权为许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由于许家台村村民苏某后无居住场所,自 2019 年 1 月起,许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彩钢房无偿提供给村民苏某后居住。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此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苏某后,男,79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7日晚上,苏某后在该彩钢房内西侧卧室里休息。2024年3月27日20时50分许,该彩钢房北侧邻居张某珊发现彩钢房西侧房间房顶已经冒火了,且火势很大,随后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7日20时50分26秒,蓟州区盘山消防救援站接到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调派,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一彩钢房发生火灾,盘山消防救援站4部机车、长城大道消防救援站4部机车、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

盘山消防救援站于21时02分到达现场,到场后立即出动两支水枪进行扑救,于21时15分报灭清理,现场1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 起火原因

2024年3月27日22时,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

起火现场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东北角彩钢房,彩钢

房西侧贴邻一集装箱;文化广场四周围着铁栅栏,铁栅栏外圈是村路,文化广场东侧有一个露天大舞台,露天大舞台南侧为另一彩钢房,文化广场西南侧有一设备房。

起火彩钢房被隔成3间房间,东房间为库房,中间房间为厨房,西房间为卧室;彩钢房整体被烧毁坍塌,室内物品散落一地。死者平躺在中间房间内,其距离彩钢房门口1米左右位置。

起火彩钢房西侧贴邻一个集装箱,该集装箱只有东面过火,火烧痕迹上面较重于下面;彩钢房地上发现小太阳取暖器,上部分缺失,下部分较为完好;地上还有电风扇、电饭锅、金属盆子、电动三轮车、电暖气等物品。

文化广场总电闸在西南侧设备房内,现场查看时,发现所有电闸均已脱扣;现场提取了文化广场西南侧监控录像视频。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最早可见火光映射的时间为“2024年03月27日20时41分06秒”许,最早可见火光映射的部位位于蓟州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东北角彩钢房卧室南侧窗内。出现异常前,未见有飞火飘落至东北角彩钢房区域,未见有人员进出该彩钢房。

2026年6月10日11时,针对死者苏某后的次子苏某民提出着火彩钢房使用裸露架空电线情况,蓟州区消防救援局在重启该起火灾事故调查时,发现起火彩钢房西南侧地面上有一被剪断的地理线头,经与许家台镇电工李某核实,该电线源头由文化广场西南侧设备间接出,其用于起火彩钢房内部用电主线路。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20时41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彩钢房西侧卧室小太阳旁,起火原因为小太阳烤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

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起火房间火灾荷载较大。起火房间使用夹心彩钢板作为隔墙,放有家具、床上用品、衣物和大量杂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有毒烟气经屋顶快速蔓延至其他房间,导致火势扩大。
  1. 火情发现较晚。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最早可见火光映射在彩钢房西侧卧室南侧窗内的时间为2024年03月27日20时41分06秒,直到2024年3月27日20时50分许,邻居张某珊才发现彩钢房西侧房间屋顶已经有火冒出。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其死者身体广泛性烧伤,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成分,气管内可见气管内侧粘膜烧伤,附着有大量炭沫,未检出安眠药、农药、毒鼠强成分。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 当日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现场勘验不全面、不细致,调查火灾程序不严谨。未及时张贴火灾现场封闭公告,未将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苏某后妻子张某英、次子苏某民、长女苏某明、次女苏某东、三女苏某春、四女苏某红。
  1. 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质效不高,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对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意识淡薄,未经区消防救援机构明确可清理火灾现场的情况下,将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建议由消防救援部门对该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火灾现场勘验不全面、不细致,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对该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董某、邢某锋给予相应处理。
  1. 建议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就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宣传教育不深等问题,向许家台镇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1. 针对蓟州区消防救援局提出许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未经蓟州区消防救援机构明确可以清理火灾现场的情况下,许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将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的行为是否属于涉嫌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蓟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3月26日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许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破坏现场的主观故意。2026年7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维持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扎实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各乡镇(街道)要聚焦独居老人、失能人员、留守儿童等群体进行摸底和重点巡护,完善场所和弱势群体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对账销号,确保不留隐患、不留死角。同时,持续推进老旧住宅电气线路排查整治,推动村居民小区、自建房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二)强化基层力量帮扶指导。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网格力量人员相对较少、业务能力相对不足等问题短板,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微型消防站和应急消防综合救援服务站建设,加大对现有消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常态化组织网格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志愿者等开展精准业务指导和疏散

演练,提高镇街消防力量火灾防控以及应急响应速度和现场处置能力,全面夯实村居(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三)提升消防安全宣教实效。各乡镇(街道)、社区(村),要认真汲取该起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用火用电安全意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许家台村文化广场

彩钢房“3”27“水溶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23日

〔图〕6\n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6/2026_天津_蓟州区许家台村文化广场彩钢房3·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上一篇:2026_拉萨市曲水县聂当镇德吉村六组蔬菜大棚简易看护房6·
下一篇:2026_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社区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