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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岫岩县_朝阳镇朝阳村4·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6 年份:2026 大小:8.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2: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6:58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燃气泄漏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6

title: 2026_岫岩县_朝阳镇朝阳村4·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朝阳村“4.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 政策文件 依法行政 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朝阳村“4.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6-30 08:45来源:县消防救援局作者:点击: 次 2026年4月6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朝阳村刘家堡组发生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4.6”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正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有关措施。 经事故调查工作组共同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约为30000元,造成1名村民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整体建筑情况。整体建筑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朝阳村刘家堡组刘某某居住的民房。起火房屋为南北走向偏房,东侧为邻居院落及堆垛,南侧为道路,西侧为正房通道及院落大门,北侧为正房的院落。起火房屋四周均未过火。该房屋所有人为刘某某(已故)。 (二)人员居住情况。该起火灾建筑由刘某某(死者)单独居住,男,68岁。王某某(刘某某妻子)住在院落北侧建筑内,女,74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6日20时许,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朝阳村刘家堡组村民刘某良妻子到自家院内上厕所,发现邻居刘某某居住的房屋起火,立刻回屋让刘某良去刘某某家查看,刘某良到现场发现刘某某居住的房屋里都是火,屋顶有火苗并伴有黑烟冒出,因怀疑刘某某在屋内,担心刘某某的安全,想进屋救人,打开房门后有火窜出,因火势太大,没进到屋内。 (二)人员伤亡情况。经现场勘验,此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某某,男,68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为210622XXXXXXXX1451;死者仰卧于入户内门东侧两米处。 (三)灭火救援情况。 1、接处警和力量调度。2026年4月6日20时25分,岫岩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调派黄花甸政府专职站立即出动1车4人赶赴现场;城东街消防教援站出动1辆前突车、2辆消防车1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 2、处置经过。20时58分城东街站抵达现场,火灾处于下降阶段,经侦察和询问知情人得知,现场为民房起火,屋内有一名被困人员。指挥员立即部署内攻搜救组,并出一支水枪形成阵地,从起火房屋正门进行火情控制,同时进行搜救作业,警戒小组负责现场警戒并对现场围观人员进行疏散。 21时,内攻搜救组人员在入户内门东侧两米处卧室地面发现被困人员,立即移交法医进行处置。 21时13分,现场明火完全熄灭,随后开展现场清理工作,全面排查火灾隐患。 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燃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2026 年4月6日20时03分许。 起火部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朝阳村刘家堡组刘某某居住的民房。起火点: 位于房屋卧室炕北侧。起火原因:刘某某吸烟过程中不慎引发被褥起火成灾。 (二)人员死亡原因:经过岫岩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鞍岫消火认字〔2026〕第0007 号,经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得出如下结论:刘某某吸烟不慎引发被褥起火成灾,致使刘某某不幸离世。由于死者家属不要求进行尸检,故无尸检报告。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火灾延伸调查组分别对发生火灾建筑的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质量、中介服务、起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政府、监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等方面和灭火救援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工程建设方面。起火建筑为自建彩钢板结构住宅,不涉及工程建设手续。 2、消防产品质量方面。因本次火灾为单户居民火灾,不涉及到消防产品,故未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调查。 3、消防社会服务方面。经调查,该起火建筑为单层民用住宅,不涉及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4、起火场所使用管理方面。起火房屋是刘某某(死者)单独居住,刘某某因身体瘫痪(两年多)独自卧床于屋内北侧炕上,发生火灾后,无法自行逃离现场。待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救出时,刘某某已于此次火灾中死亡。 5、属地政府、监管部门方面。朝阳镇政府及消防工作站、朝阳村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安全意识未深入人心。 6、灭火救援方面。大队指挥中心接处警及时,灭火力量调派充足、合理。消防救援站在第一时间内出动,到场后灭火战术运用合理,迅速出水将火灾扑灭。 五、火灾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1、由于此起火灾事故为刘某某吸烟过程中不慎引发被 褥起火成灾,刘某某在火灾中丧生。因此,并无涉及刑事责任。 2.联合惩戒。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等单位。此次火灾非安全生产事故,为村民住宅类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3.行政处分。朝阳镇消防工作站、朝阳村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缺乏基本的防火、逃生自救、灭火常识,朝阳镇政府应加强对属地的督管职能。对此建议由岫岩满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朝阳镇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对朝阳镇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朝阳镇朝阳村负责人在朝阳镇做书面检讨。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管控,消除隐患,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六、事故经验教训及建议 (一)事故教训 1、村委会未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职责,防火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对弱势群体关注度不够; 2、朝阳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履职不到位,乡镇消防工作存在漏洞,日常检查、宣传、演练工作不到位; 3、朝阳镇人民政府对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指导欠缺; 4、弱势群体监护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监护人对失能人员管理监护不到位,消防安全知识、防火意识匮乏,突发火灾疏散和逃生自救能力极差。 (二)工作措施 1、提高农村自建房建筑物耐火等级,避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2、乡镇政府应确立弱势群体台账,建立包片的工作机制,确保每户都有负责人员开展防火检查、宣传等工作。 3、加强服务意识。联合派出所、村镇街道社区消防工作站、村委会、消防救援大队的工作人员登门入户,深入基层向群众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设计多种宣讲方式,力求重质重量的完成消防科普任务。可用义务讲座这种传统的宣传培训模式,对群众进行科普宣传,也可以用趣味直播、翻拍当下流行桥段等方式,以新奇的角度激发群众的好奇心,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科普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特此报告 “4.6”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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