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新疆阿舍勒铜业1·23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title: 2026_新疆阿舍勒铜业1·23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新疆阿舍勒铜业1·23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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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舍勒铜业“1·23”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有效性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报告
文 号
发布机构
地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5-26
分类
行政执法公开
内容概述
阿舍勒铜业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阿舍勒铜业“1·23”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3日2时17分许,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舍勒铜业)-200m中段1301#采场-150m水平在实施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因高硫矿尘爆燃引发的粉尘爆炸事故,造成1人中毒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研究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行署副专员任组长,抽调地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2名行业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精准认定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失控、作业人员违章爆破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阿舍勒铜业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8X7,法定代表人张*强,1999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2.5亿元,为国有控股企业,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4%)、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新疆宝凯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共同出资组建。
该企业为地下开采矿山,2021年11月22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65000*****6699),有效期限玖年零叁月,生产规模231万吨/年;2024年12月28日完成7000t/d技改验收,2025年4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新)FM安许证〔2025〕194号),有效期2025年4月29日至2028年4月28日,证照齐全、合法合规生产。
公司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应急与安全环保处等14个厂处,核心业务为阿舍勒铜矿开发,主营采矿、选矿、尾矿库运营等业务,处于正常生产期。其中阿舍勒铜矿为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井下生产及基建工作;企业自2025年8月1日起对矿山整体工程实行自营生产管理,矿井采用立井加斜坡道联合开拓方式,根据矿体厚度差异,分别采用大直径深孔空场嗣后充填、分段空场嗣后充填、下向进路充填三种采矿法,事故发生地点-200m中段1301#采场采用大直径深孔空场嗣后充填采矿法。
(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相关情况。阿舍勒铜矿7000t/d采矿工程已按规定完成相关安全评价、设计及审批工作:2015年5月重庆大学编制《新疆阿舍勒铜矿深部硫化矿石自燃倾向性及防治技术研究》、2022年10月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编制《阿舍勒铜矿7000t/d采矿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2023年5月紫金(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阿舍勒铜矿7000t/d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及《阿舍勒铜矿7000t/d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8月山西安之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阿舍勒铜矿地下采矿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24年12月北京科技大学编制《阿舍勒铜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上述报告均未提及高硫矿尘爆燃相关风险。2023年7月1日,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取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舍勒铜矿7000t/d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核意见书》(矿安非煤项目与审字〔2023〕26号),批复手续完备。
(三)涉事中段情况
- 矿体概况:-200m中段1301#采场为二步骤采场,采幅15m,位于13号勘探线处,矿体以块状矿石为主,主倾角约66°,呈漏斗型展布;-150m中段矿体厚度约57m,-200m中段矿体急剧缩至3m,矿体近下盘为黄铁矿、次为凝灰岩,上盘被黄铁矿包裹并延伸至-150m中段,矿体与围岩交界处蚀变强烈,岩石稳固性较差。
该采场地质资源量(矿体比重3.93t/m3,不含小矿体)92416t,矿石品位指标为:Cu2.37%、Zn0.58%、As0.25%、S44.09%、Au0.35g/t、Ag27.55g/t;采场范围为-200m至-150m中段巷道底板之间(标高-199.05m~-148.78m),设计综合损失率12%、贫化率15%。
- 水文地质概况:该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勘查类型为第二类一型。矿体虽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下,但下盘平行矿体的断层为压扭性紧密闭合断层,含水性、透水性差,地表水不构成矿体充水因素。矿山充水条件受东西向断裂影响较小,主要受南北向压扭性断裂(F5、F22等)及北西向、北东向两组压扭性紧密闭合断裂(F3、F6、F11、F14等)控制;河水对矿山充水影响微弱,雨季洪水期河谷水面拓宽对地下水的补给作用有限。
- 采矿及爆破作业概况:-200m中段1301#采场采用大直径深孔阶段空场嗣后充填采矿法,阶段高度约50m。该采场采准设计于2025年8月29日签发,凿岩设计于2025年10月25日签发,11月5日启动凿岩作业,2026年1月14日全部完成;爆破作业自2025年11月16日启动,至本次事故前已完成22次拉槽、中深孔及深孔爆破,本次为该采场第23次爆破,亦是最后一次爆破作业。
(四)本次爆破设计及作业实施情况
2026年1月4日,阿舍勒铜矿完成涉爆区域布孔、钻孔作业,共钻孔19个,装药孔16个,孔深4-25m,孔径165mm,排距3.5m,设计爆破体积约1753.5m3。
1月17日,采矿队值班长曹见完成爆破区域测孔工作,并将测孔数据反馈至设计人员范可(初级资质);1月21日,生产科完成爆破设计的编制、审核与签发,设计布设三排16个向下扇形φ165mm炮孔(第1排5个、第2排7个、第3排4个),排间距2m;设计使用乳化炸药744kg、膨化硝铵炸药1525kg,合计2269kg,其中膨化硝铵炸药为25kg大袋包装,采用散装方式装药,乳化炸药药卷规格为6kg/个、直径120mm,采用间隔装药方式,间隔、堵孔长度均为1m;起爆网络采用工业电子雷管,配套使用6m规格工业电子雷管16发、导爆索200m,设计最大单响药量248kg,采用逐孔起爆方式,孔间延时40ms,16发雷管起爆总延时600ms;经计算,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333m,地震波安全距离29m,设计起爆点位于-150m斜坡道口以上区域。
1月22日,阿舍勒铜矿组织爆破人员对16个炮孔完成装药作业,装药现场配备1名爆破技术员、1名爆破安全员,分别开展技术交底及现场安全监管,采矿队值班长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本次爆破作业;本次装药实际使用火工品与设计一致,乳化炸药744kg、膨化硝铵炸药1525kg、6m规格工业电子雷管16发、导爆索200m。
本次爆破设定警戒范围为撤离100中段以下所有区域人员,由爆破员曹见、沙古、王强负责装药,爆破安全员博叁担任装药现场安全监护,常文为爆破技术员,马东负责守炮及在设计起爆点(位于-150m斜坡道口以上区域,距离起爆点333米)开展起爆操作;撤离期间由调度室管控罐笼运行,撤人完成至确认起爆前禁止罐笼移动,井下值班长阿力、赵平在100中段斜坡道口执行警戒,拦截下行车辆,爆破作业于1月23日2时17分实施。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阿舍勒铜业新副井-150m中段材料硐室(长11m、宽4.5m、高3.22m)。经现场勘查:
- 从新副井井口乘罐笼至-150m中段马头门,马头门向东为273m长东西向新副井联络道,联络道向东135m地面可见卫生纸等杂物;马头门东端为南北向-150m中段巷道(宽4.4m、高3.6m),与新副井联络道形成交叉路口,路口南侧为斜坡道联络巷,巷南端为向西南弯曲的通道,北侧通道依次分布材料硐室、配电硐室、电线孔硐室等建(构)筑物。
中心现场材料硐室内,南墙斜靠钢筋、铁丝网,北墙斜靠方钢;地面可见完好黄色安全帽、水壶、棉衣、工装上衣、防毒面罩、起爆器及绿色工具包(内装救生器、头灯、线圈),起爆器连接的爆破导线向通道北侧延伸,硐室内所有物品表面均附着粉尘。
现场发现多段爆破导线:配电室与中心现场材料硐室之间地面有34m长红蓝色爆破导线,交叉路口与斜坡联络巷之间地面有43m长红蓝色爆破导线,南北向下盘联络道地面有69m长无外皮导线。
材料硐室向北29m为东西向0903#穿脉通道,其北侧43m为东西向1104#穿脉通道;1104#穿脉西端向东40m北侧作业点以栅栏隔离,内部可见碎石,作业点上方线路表面呈不规则破损,1104#穿脉西端向北通道可见矿石溜井。
(六)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阿舍勒铜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情况:2024年10月30日,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印发《关于调整公司领导分工的通知》(新阿铜综〔2026〕9号),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总经理张强,副总经理任伟,财务总监何涛,副总经理王辉,副总经理兼安全环保总监赵祥,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郭辉,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李耀,副总工程师张佳工作分工。
“五职”矿长和“五科”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经调查,阿舍勒铜矿配备“五职”矿长和五科”人员各5名,任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阿舍勒铜业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等36项安全管理体系制度规章修订工作,构建“四级六类”制度框架,各项制度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025年至今新进人员510人,“三级”培训淘汰不合格28人。分层培训方面,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538人次(520人入职)、日常安全培训736场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培训214场、覆盖6024人次,实施三违召回培训122人次。资质管理上,三项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者)完成新取证123人、复审162人,爆破作业三大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新取证67人、换证38人。安全教育培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制定了2026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每月按照《2026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表》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一季度共计支出522.3万元。
阿舍勒铜业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阿舍勒铜矿制定了爆破作业相关管理规定,涵盖爆破器材领用交接、作业流程、岗位责任及台账记录等内容,但现场未严格执行,高硫矿尘爆燃风险未开展预判与管控,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失管漏控。
(七)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 哈巴河县人民政府:哈巴河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共 3次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4 家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县领导开展包保督导25次。县委常委会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3项风险管控清单。调整优化应急管理队伍结构,增补局领导班子专业干部2名、执法大队专业人员5名。将安全生产执法、培训、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2. 哈巴河县公安局:
2025年以来,哈巴河县公安局对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多项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截至目前,相关检查共计开展38次,发现问题21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份,受理相关案件1起。现场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难以实现动态管控,违规操作风险较高。检查方式较为单一,井下民爆物品运输、装填、联网等环节主要依靠台账及视频资料核查,现场实地检查频次不足。
(八)事故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及停产整顿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已委托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舍勒铜矿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并督促立即停产整顿、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相关暂扣及后续返还情况按要求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九)其他相关情况
天气情况:2026年1月23日,哈巴河县为阴转小雪,温度-11—-15℃,东南风转西风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22日上午8时30分,采矿队队长张*涛(爆破安全员)组织爆破队班前会,布置该采场装药任务并交代了相关注意事项。
11时许,爆破员赵、周强、叶汗、马东至地表炸药库领用火工品,共计领用乳化炸药744kg、膨化硝铵炸药1525kg、6m规格工业电子雷管16发、导爆索200m;12时30分,曹见、沙古、王强及爆破安全员博叁乘罐笼至采场开展作业现场准备工作;12时40分,火工品从地表炸药库出库,由叶汗、赵负责拉运炸药,周强负责拉运雷管,马东领药后返回宿舍休息;13时许,火工品经斜坡道运至500m炸药库,完成出、入库登记手续。
14时30分,爆破技术员常文下井,对装药作业人员开展现场安全技术交底;16时05分,火工品陆续运送至采场作业面;16时12分,曹见、沙古、王强开始装药作业,爆破技术员常文、爆破安全员博叁在现场实施监督管理,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执行间隔装药及炮孔填塞要求,存在违规装药行为;17时11分,沙古向阿舍勒铜矿生产调度室反馈“装药完成”;17时24分,守炮及起爆人员马东乘罐笼抵达-150m中段,与曹*见完成工作交接后,前往装药现场执行警戒任务。
1月23日0时,100m中段以下启动人员撤离工作,赵平、阿力在100m中段斜坡道执行警戒;1时00分至1时05分,马东完成起爆线布设,后在距采场113m的-150m材料硐室值守(未按设计在-150m斜坡道口起爆,且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携带自救器及气体检测仪);2时16分,100m以下井下人员全部撤离完毕,阿舍勒铜矿生产调度室通知现场允许起爆;2时17分06秒,马东在材料硐室单人实施起爆操作。
2时30分,阿舍勒铜矿调度室未接到爆破完成反馈信息;2时37分,调度室安排阿力、赵平前往-150m中段查看情况,二人反馈该区域炮烟浓度过大,伴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眼、鼻、喉出现强烈刺激感,无法进入;调度室立即向当日带班领导罗汇报,罗随即向公司安全总监赵*祥报告井下异常情况。
4时许,罗、张、阿力·赛克、赵平、救援人员李共同前往副井石门至下盘主运输巷三岔口,李穿戴正压式呼吸机前往-150m中段北巷进行搜寻,约5分钟后,李在新副井联络洞30米处,发现马*东(死者)蜷曲侧卧趴在地上,头朝1301#采场方向,上身赤裸,没有带安全帽、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时37分,阿舍勒铜矿调度路泽瑞联系值班长阿力前往-150m中段查看,因现场烟尘浓度大、刺激性强,人员无法进入;2时40分,公司总调度室发现爆破人员未反馈作业信息,向铜矿调度室核实后,确认无法与马东取得联系;3时00分,阿力、赵平在-50m中段联络道再次向铜矿调度室反馈,-150m中段炮烟浓度大、视线受阻,人员无法进入。
3时04分,带班领导罗及铜矿调度向公司总调报告情况,要求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及救护队队长温朝,随后罗与阿力、赵平驱车从斜坡道赶赴现场;3时06分,公司总调度室通知应急与安全环保处处长唐义;3时10分,通知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环保总监赵祥,并安排公司救护车在新副井口待命;3时22分,通知温朝安排救护队准备正压式呼吸机下井救援;3时25分,通知公司副总经理郭*辉;4时3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4时33分,拨打110报警电话。
3时15分,罗与阿力、赵平在斜坡道-75m位置会合,经简单沟通后,前往-50m中段商议救援方案;3时18分,罗向赵祥汇报现场情况,说明从斜坡道无法进入-150m中段,需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开展救援,并请示从-50m中段乘罐前往-150m中段查看;3时20分,罗再次通知温朝加快救护队救援准备;3时25分,阿力向铜矿调度室反馈,-150m中段现场条件无改善,人员仍无法进入;3时55分,罗、阿力、赵*平三人乘罐抵达-150m中段,发现副井石门断电,气体检测仪初期无报警显示,行至下盘区域后,现场人员眼、鼻、喉出现强烈不适,手持气体检测仪显示二氧化硫浓度达99ppm(仪器最大显示值),三人立即撤出,等待救护队支援。
4时22分,阿舍勒铜矿矿长张、公司救护队员李抵达-150m中段开展专业救援,在材料硐室往南约10m处发现马东;4时28分,救援人员将马东转移至通风良好区域,并立即实施心肺复苏。随后,哈巴河县矿山救护中队及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持续开展抢救工作,经近1小时全力施救,医护人员于6时07分确认马*东已无生命体征,6时09分,其遗体经罐笼升井,转至哈巴河县人民医院。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阿舍勒铜业安全总监赵*祥于2026年1月23日4时30分,向哈巴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哈巴河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6时21分电话上报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于6时53分分别向地委信息科、行署总值班室报告,并于7时08分由值班人员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上报。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哈巴河县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下,阿舍勒铜业迅速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与死者家属开展善后协商工作,于2026年1月26日正式签署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处置工作稳妥完成,未引发舆情事件及社会不稳定问题。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阿舍勒铜业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企业内部救援力量、哈巴河县矿山救护中队、120急救机构均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流程基本规范;事故信息未严格按法定程序上报(未执行双报告,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报告),存在迟报的情况,善后处置工作高效妥善,未发生重大舆情及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信息:马*东,男,回族,身份证号654324*****30517,20岁,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1*6号,系阿舍勒铜业爆破员,2024年5月3日入职。
(二)经核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9万元,主要包括丧葬抚恤费用、事故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301#采场矿石含硫量达44.09%,为高硫矿石,主要矿物成分为黄铁矿、黄铜矿、闪锌矿等硫化矿物,本次爆破作业直接诱发高硫矿尘爆燃,产生大量高温、高速气流,同时释放高浓度二氧化硫(SO2)、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伴随未充分燃烧的矿尘,形成有毒有害气体环境。
爆破作业人员马*东严重违反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在设计指定起爆位置(333米外的上斜坡道口)实施作业,擅自在警戒范围内的-150m材料硐室(距采场113m)起爆;且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及气体检测仪器,在矿尘爆燃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后,丧失自救和逃生能力,最终因中毒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存在缺陷。阿舍勒铜业对高硫矿体爆破作业可能引发矿尘爆燃的特殊风险缺乏深入研判和精准识别,未针对含硫量44.09%的高硫矿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方案,对该类隐蔽致灾因素的风险防控存在明显漏洞。
现场安全管理失位,作业过程管控失效。爆破作业未严格落实设计方案,装药环节存在违规简化操作、未按要求实施间隔装药和炮孔填塞的行为;爆破安全员未有效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行为;起爆环节未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擅自变更起爆点位,爆破作业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形同虚设。
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保障流于形式。企业虽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培训效果未达预期,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养成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携带自救器材的作业习惯;企业对高硫矿尘爆燃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不足,未针对此类事故开展针对性的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作业人员在突发事故时无法有效应对。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及专家鉴定情况
- 东北大学《高硫矿尘爆燃特性参数测试报告》:爆破前和爆破后粉尘属于可燃爆粉尘,但很难被静电火花引燃,有被高温热源或高能量点火源引燃的可能。引燃着火后在相对密闭环境下会产生一定的冲击波超压。爆破后粉尘和爆破前粉尘相比,在形成爆炸粉尘环境方面危险性略微高一点,其他差别不大。
粉尘爆炸的发生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即存在尘源、具备点火源以及充足的氧气。要实现粉尘爆炸的有效防控,必须破坏这三个必要条件中的至少一个。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支队出具的《鉴定文书》所述,所送检材20261-2-JC1中检出硫化氢成分。
- 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阿公刑物证鉴(理化)字〔2026〕16号)检验结果:所送编号为2026-LH16-J1号检材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所送编号为2026-LH16-J1号检材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11.3%。
- 根据哈巴河县公安局《关于提供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1.23”亡人事故尸检报告的复函》(哈公函〔2026〕36号)显示,死者面部、口唇、双耳、双手指甲紫绀明显,双眼球上睑结膜充血等缺氧表现,口腔出血,可见于肺内部肺泡破裂造成,判断死者因缺氧、粉尘及有毒气体综合作用导致其窒息死亡。
- 行业专家论证意见。事故发生后,邀请安徽理工大学郭子如教授、新疆大学陈辉教授组成专家组,对事故现场开展专业勘查与技术分析。
专家组认定,本起事故为矿尘云爆燃,其发生同时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井下爆破、出矿、行车等工序产生大量可燃性沉积矿尘,在冲击波作用下扬起并达到爆炸浓度下限,形成粉尘云;二是井下空气含氧量满足燃烧条件;三是爆破产生炽热颗粒与高温爆轰气体,构成足够强度点火源。结合相关研究报告,排除硫化矿氧化自燃可能,确认点火源为爆破作业,爆燃起始点位于爆破区域附近。
初始爆燃产生的压力波持续卷扬巷道沉积粉尘,使爆燃范围不断扩大,形成“压力波扰动扬尘-火焰引燃传播”模式。事故产生大量未燃尽烟尘及高浓度SO2,事故发生2小时8分钟后,井下检测SO2浓度已达仪器测量上限(99.9PPM)。经现场勘查与视频校核,爆燃压力波与火焰传播速度快、波及距离远,现场无剧烈机械冲击变形特征。
(四)其他证据佐证
哈巴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病例》《医疗诊断证明》均明确死者死亡原因为窒息性气体中毒,与尸检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高度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非事故诱发因素排除
1. 排除杂散电流、静电和射频电流诱发可能
工业电子雷管本身具有抗杂散电流、静电和射频电流性能。爆破作业区域附近没有电气设施,爆破作业区域没有杂散电流产生,作业人员外着防静电服,排除杂散电流、静电引发爆炸的可能性。
2. 排除矿石自燃诱发可能
根据2015年5月重庆大学编制的《新疆阿舍勒铜矿深部硫化矿石自燃倾向性及防治技术研究》报告,正常采矿条件下,矿石无自燃倾向性。
3. 排除人员误触起爆器诱发可能
工业电子雷管起爆系统通过多重技术与管理措施,从操作上排除了人员误触引发起爆的可能性。整个流程严格遵循“授权登录—扫码绑定—联网下载—组网检测—双手按压起爆”的闭环操作,每个环节均需主动、有序地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流程。在最后确认起爆阶段,必须双手同时按压两个按钮并保持倒计时5s结束后才能起爆,其中一只手松开起爆立即中断。起爆系统设计确保了任何单一意外触碰或错误操作触发起爆的可能性。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1?23”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失控、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履职严重不到位,爆破作业现场管理全面失控,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一是装药作业不规范。未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执行装药间隔与炮孔填塞作业,擅自简化施工流程,导致爆破参数管控失效。二是起爆操作违规。未在爆破设计明确的起爆位置实施起爆,擅自变更起爆点位,爆破作业关键环节与设计要求严重不符。三是安全防护意识极为淡薄。爆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井下作业过程中未携带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违规在警戒范围内进行起爆作业。
(二)哈巴河县公安局。根据《关于印发哈巴河县矿山等14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哈安委〔2024〕2号)和《哈巴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其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爆破作业装药过程的录像回看和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马*东,阿舍勒铜业爆破员,在本次爆破作业中,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携带自救器及气体检测仪器,擅自变更起爆位置、在警戒范围内实施起爆操作,其违章操作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张*涛,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队队长,男,42岁,哈巴河县海棠小区号楼东单元室,身份证号654324*****1016。负责统筹管理采矿队下辖大中孔施工、爆破、天溜井施工等全工序作业,监督各工序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技术交底事项及质量管理规定。未履行队内安全管理、现场监督及“三违”行为管控职责,对爆破员违章装药、违规填塞、未按设计起爆、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严重违章作业疏于监管。对员工的日常安全监督、培训教育及制度执行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意识淡薄,现场关键环节失管,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A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张*涛处92529.32元(玖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叁角贰分)的罚款。
(三)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张*强,阿舍勒铜业总经理,领导并主持公司经营全盘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总负责。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高硫矿体在爆破作业中可能产生矿尘爆燃的特殊风险缺乏深入研判和有效预防,未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94-A的规定,建议由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对于发生事故、人员死亡后,未按时限向属地应急管理局和新疆局“双报告”事故,存在迟报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89-A的规定,建议由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
对其事故责任和迟报事故责任合并处罚:建议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张*强给予处其个人2025年度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即**元。建议紫金矿业集团南方投资有限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报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被追究责任党员,由阿舍勒铜业上级公司结合相关责任人员实际情况,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
- 赵祥,阿舍勒铜业副总经理兼安全环保总监,分管环保、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工作,主管安全工作。对爆破作业关键环节监管不力,对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风险辨识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A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建议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赵祥处**元的罚款,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
- 郭辉,阿舍勒铜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公司生产技术、采矿系统生产与建设、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及技术管理职责,对爆破作业装药、起爆环节监管不严,对-200m中段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风险辨识不精准,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A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郭辉处**元的罚款。
张*,阿舍勒铜业阿舍勒铜矿矿长,全面主持铜矿工作,对矿部安全环保、生产组织负总责。未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对爆破作业装药、起爆环节监管不严,对-200m中段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风险辨识不精准,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94-A的规定,建议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元的罚款。
栗平,阿舍勒铜业阿舍勒铜矿副矿长,协管生产部,全面负责采矿工作,负责三级矿量平衡、采矿队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现场监管职责,对爆破作业关键环节管控不力,对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风险辨识存在缺陷,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A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建议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栗平处**元的罚款。
(四)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建议
曹见(采矿队值班长)、博叁(采场爆破二组组长)、王强(爆破员)、沙古(爆破员)、常*文(爆破技术员),在本次爆破作业中,存在现场管理、监督、操作层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哈巴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爆破作业现场管理失控、安全员未履行监督职责、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等多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95-B之规定,建议由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万元的罚款。
(六)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哈巴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于德全、哈巴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阿舍勒派出所所长马*英,作为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监管直接责任人,对爆破作业中的违章操作行为监管不严、不细,对阿舍勒铜业爆破作业过程中长期存在违章行为,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建议由哈巴河县公安局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其进行约谈提醒。
七、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阿舍勒铜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诸多深层次、根本性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敲响警钟:一是安全意识树得不牢,责任落实存在“真空地带”。企业对高硫矿床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隐蔽性、突发性风险缺乏足够认知和前瞻性预判,对极端工况下的作业风险敬畏不足、警觉不够;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未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存在“上热下冷”现象,责任未有效压实到基层岗位、穿透至作业现场,风险防控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精准性;二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过程管控失之于“宽软松”。企业风险辨识评估体系不健全,对高硫矿石爆破作业等关键环节的专项风险研究不深不透,对矿尘产生、积聚、扬尘爆燃等动态风险缺乏有效管控措施;日常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关键作业环节的风险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亟待提升;三是应急能力存在短板,实战处置效能不足。应急准备、现场避险与应急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对高硫矿尘爆燃事故突发性强、蔓延速度快、毒性危害大等特点认识不足,现场作业人员避险逃生及自救互救技能掌握不到位,暴露出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演练不实等问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亟待加强。
下一步,企业必须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坚决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强化安全红线意识,从严从实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地见效,切实增强对高硫矿床等特殊风险的辨识深度与预判精度,筑牢思想防线。二要健全并有效运行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聚焦高硫矿尘爆燃、爆炸等重大风险源,实施爆破作业全链条、闭环式监管,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三要全面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应急响应速度、现场处置效能及人员自救互救能力,以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举措织密织牢安全生产防线,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