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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6_槐荫中大槐树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6·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槐荫中大槐树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6·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6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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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PDF
海淀北下关学院南路47号“2•6”一般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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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中大槐树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 “6·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槐荫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5 年8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二)业务开展情况.................................... 2
(三)现场警示教育会情况.............................. 2
(四)“四位一体”工作开展情况........................ 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3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二)事故现场情况.................................... 3
(三)事故报告情况.................................... 4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
(五)事故鉴定分析情况................................ 5
三、事故原因分析.............................................................................5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5
(二)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6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7
(三)建议内部处理人员................................ 8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9
(五)其他处理建议.................................... 9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0
1 槐荫中大槐树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 “6·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6 月16 日7 时50 分许,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 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83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9 月1 日 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槐荫区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 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中大槐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 组成的槐荫中大槐树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6·16”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 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 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勘察了事故现场,查阅了有关资料,对有关人员 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对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调 查分析,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处 理意见建议以及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槐荫中大槐树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 “6·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动火作业造 2 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163058936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 仟贰佰零贰万玖仟元整;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 庄路72 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成立日期:1993 年2 月 18 日;经营范围:货物运输、物流信息服务、仓储,房屋租 赁等。
(二)业务开展情况
发生事故的作业现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 72 号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仓库。2022 年6 月14 日,山东 鲁华物流有限公司维修组负责人徐某安排个体维修人员刘 某某对库房进行防水作业,15 日下午刘某某在未落实动火审 批手续的情况下雇用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卫某某施 工作业,16 日7 时50 分许发生火灾事故。
(三)现场警示教育会情况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 要求,2022 年6 月17 日,槐荫区安委会召开了事故现场警 示教育会议。
(四)“四位一体”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2〕5 号)要求,事故调查组和区纪委监委 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大槐树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安全生 3 产、干部作风、廉政建设、涉黑涉恶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在 “干部作风、廉政建设、涉黑涉恶”方面未发现相关问题。 在“安全生产”方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对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中大槐 树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细致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6 月16 日6 时30 分许,刘某某组织卫某某、田 某某经7 号库房门上房顶施工作业。田某某在库房房顶中部, 卫某某在库房房顶西部。工作中刘某某到库房下面找切割机 锯片,卫某某在7 号库房房顶西北角水槽进行防水作业,7 时50 分许,卫某某引燃顶棚区域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7 号库房为人字形房顶,砖瓦结构,长97 米,宽
16.7 米,建筑高度8.55 米。施工的水槽宽0.5 米,深0.4
米,长97 米,南北两侧与5 号库房和防水站库房连接,水 槽底层是铁质材料,中间一层铺设塑料板,上面铺设两层防 水卷材。7 号库房着火后引燃南侧5 号库房和北侧防水站库 房,火灾过火面积约11850 平方米,烧毁包装、茶叶、日用 百货等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 4 图1 事故现场平面图
(三)事故报告情况
当日8 时8 分许,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 警,位于槐荫区闫千户东路11 号一仓库起火。山东鲁华物 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宗某某8 时14 分许接到安全部经理于某 某电话通知后,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救火。9 时19 分许槐荫区 政府总值班室通过济南市政府应急管理系统向济南市政府 总值班室报告。10 时4 分许槐荫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安全生产 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系统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初 发情况。企业未发生迟报事故信息行为。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上报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各级 领导,同时拨打119 救援电话。区领导接报后带领区公安分 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大槐树街道办事处 起火点7 号库房 5 等部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 作。8 时14 分许,参战消防救援站先后到场。9 时27 分许, 火势得到控制。11 时55 分许,明火被扑灭,此次火灾未造 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鉴定分析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确认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2022 年7 月18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涉事财产损失进行鉴定。2025 年3 月18 日鉴定结果为事 故直接经济损失830 万元,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7 号库房在进行防水施工时,施 工人员违章动火作业,引燃顶棚区域可燃物导致7 号库房着 火并引燃南侧5 号库房和北面防水站库房是火灾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队伍管理混乱。施工队伍在未落实动火审批手续
的情况下,组织作业人员施工,且未安排专人监督现场消防 安全监护措施。
2.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虽制定 了《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辖区作业审批管理规定》,但未 严格执行“按程序要求先申请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作业” 之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作业人员 6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
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落实“三管三必须”工
作中存在不严不细问题。督促企业开展隐患风险排查治理、 教育培训、落实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企业安全主 体责任等方面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卫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1]、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2]之规定,违规操作,直接导 致火灾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3]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田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 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 施后,方可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 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 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 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7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违规操作,导致火灾 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刘某某,防水项目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一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在 未取得“动火作业单”情况下,组织作业人员施工,且未安 排专人监督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 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宗某某,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山东鲁华 物流有限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4]之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5]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邵某某,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山东 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的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 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暂 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于某某,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安保部部长,未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阻止违规操作行为,对 违规行为制止不力,未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 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8]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暂停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建议内部处理人员
徐某,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维修组负责人,在未进行 动火作业申请情况下安排刘某某组织人员进行防水工程施 工,未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未按照企业规定安排动火监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 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 人员,建议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主体责任,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9]之规定; 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0]之规 定,建议由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七十万元的罚 款。
(五)其他处理建议
1.中大槐树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
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 工作中,中大槐树街道办事处对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动火 作业管理及员工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不到位,责成中大槐树街 道办事处向槐荫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行业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中,对山东鲁华物流有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 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限公司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责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槐荫 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强化对作业现场 的安全巡查,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 面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
2.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切
实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的分析,并进 行危险源辨识,只有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 下,方可开展施工作业。
3.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 场管理。
4、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切实对动火作业使用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吸 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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