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白云江高2·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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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江高“2·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 2月 12日 17时 38分许,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 31号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 1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 7人受伤和厂房内部分物资受损,截至 3 月 28日,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0.7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虎作出批示,要求抓紧调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协调,强化安全监管。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再华和市长孙志洋均先后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省安委办、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江高镇政府等成员单位组成的白云江高“2·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白云江高“2·12”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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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宸浩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谢卓豪;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 20220299),生产许可项目为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有效期至 2027 年 11月 10 日。该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日成立,2022年 11月底搬至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 31号 2栋 301厂房生产经营至今,从事甲油胶(属指甲油类产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约 2000平方米。
- 谢卓豪,男,26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 王伟权,男,32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厂长,负责厂区生产和管理工作。
- 杨婷婷,女,29岁,广东广州人,广州宸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李广强,男,31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灌装车间组长,负责原料灌注管理工作,在事故中受伤。
- 易土明,男,31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灌装车间组长,负责原料灌注管理工作,在事故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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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志鹏,男,26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灌装员工,在事故中受伤。
- 陈海鹏,男,36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灌装员工,在事故中受伤。
- 罗盛龙,男,30岁,广东英德人,广州宸浩公司聘请的临时工,在事故中受伤。
- 陈麒丞,男,21 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聘请的临时工,在事故中受伤。
- 陈麓州,男,19岁,广东湛江人,广州宸浩公司聘请的临时工,在事故中受伤。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田村鹤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鹤一经济社”),涉事厂房土地出租方。法定代表人:龙志峰;类型:集体经济;业务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等;主要负责人为社长龙志峰(男,59岁,广东广州人)。
- 广州市三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姿公司”),涉事厂房建设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张凯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批发业;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张振强(男,58岁,广东广州人)。
- 广州富贤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贤公司”),涉事厂房转租方。法定代表人:付志连;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业;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付志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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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湖北汉川人)。
(二)涉事厂房基本情况
涉事厂房位于江高镇凤翔北路 31号 2栋 3楼,该地块属鹤一经济社集体土地。2007年 7月 28日,鹤一经济社将地块出租给广州三姿公司,租期 40 年,用于建设厂房及配套用房。该公司建成办公楼、厂房、宿舍各 1 栋后,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将厂房出租给广州富贤公司;2022年 6月 18日,广州富贤公司将厂房 3楼转租给广州宸浩公司用于化妆品生产。
该厂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共 5 层,占地面积 2016 平方米。广州宸浩公司承租 3楼后,改造为甲油胶生产场所,西侧为生产区、东侧为存放区,内设无尘灌装车间、消毒储瓶间、静置间、搅拌制作间、原料预进间、称量间、更衣室等功能区域。
其中无尘灌装车间面积 346平方米,内有 8台灌装设备及甲油胶包装材料,事发起火点位于该灌装车间西北角,靠近消毒储瓶间门口。
(三)涉事酒精基本情况
广州宸浩公司日常生产甲油胶(属指甲油类产品),生产原料中不含酒精等危险化学品,酒精仅用于生产设备清洁及厂区环境卫生清洁。涉事酒精存放于 3楼厂房危险品仓库铁桶内,仓库实行上锁管理,由仓管员陈某文负责日常管理,员工领用酒精需履行登记手续。涉事酒精主要由采购员尤某准购买,其于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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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13 日购买浓度 75%医用酒精 35L、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购买浓度 95%酒精(闭杯闪点<26℃)10L。含购买前存量,事发清洁作业前,危险品仓库铁桶内储存酒精约 60L;事发清洁作业时,员工沈志鹏从中取用约 30L,用于灌装车间地面污渍清洁。
(四)酒精的特性和安全技术说明
酒精溶液,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1];标签信号词:危险;危险性说明: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接触;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广州宸浩公司定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起春节放假。2 月 12日下午,厂长王伟权安排员工开展节前灌装车间清洁工作,组长
[1]《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 2828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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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土明和李广强带领沈志鹏、陈海鹏、罗盛龙、陈麒丞、陈麓州共 7人具体实施。
17 时许,沈志鹏从危险品仓库铁桶内取出约 30L 酒精装入塑胶桶,用推车运至灌装车间;随后李广强将该桶推至卫生间兑水,勾兑后酒精总量约 50L。
17时 20分许,沈志鹏、易土明先后用塑胶碗将酒精洒在灌装车间地面清洁污渍,其余员工用拖把清扫。
17时 38分,沈志鹏欲更换拖布提升效率,因旧拖布系绳绳结无法打开,向李广强借用打火机点火烧断系绳,其先成功烧断一个旧拖布系绳,随后试图点火烧断第二个拖布系绳,点火瞬间引燃地面残留酒精,火势快速蔓延形成流淌火,引燃周边纸皮等物品,在场 7名清洁人员迅速撤离灌装车间,均不同程度受烧伤。
火情发生后,在车间外办公室的王伟权等人闻讯立即赶至现场,迅速切断三楼厂房总电闸,使用现场消防器材通过门窗对灌装车间实施灭火,同时拨打 119火警和 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应急响应情况
2026年 2月 12日 17时 46分,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市应急指挥中心下发的火灾警情,分派江高镇政府核处,局主要领导和值班领导带队于 19时 30分到场研判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区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中心。20时 12分,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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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赴现场指导处置,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23时 50分,区应急管理局形成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市安委办。
2月 12日 17时 40分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报火情,立即调派大队全勤指挥组及 11个消防站、1辆指挥车、24辆消防车,13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7时 43分,江高消防救援站首先到场处置。经全力扑救,20时 00分,明火被全部扑灭。
2月 12日 19时 20分,区市场监管局接江高镇政府通知,20时 00分,值班人员到场处置。
2月 12日 17时 49分,江高镇政府接到火警,17时 51分珠江村最小应急圈力量到场处置,18时 05分值班干部到达现场,18时 35分镇主要领导和值班组到场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 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
事发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江高镇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2月 12日晚,市安委办、区领导迅速部署事故调查、警示教育和举一反三工作,组织应急、消防、公安等开展现场勘察取证;江高镇政府组织对事发现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相关部门责令事发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本次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响应及时,伤者救治、舆论
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处理得当,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现场勘查情况
- 事发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事发起火点位于3楼厂房灌装车间西北角,靠近消毒储瓶间门口(见图1)。
〔图〕合公灯司凤用北路博顿智造中心三姿企业事故发生楼栋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先明有限广珠铁路鹤云路\n 〔图〕插图 〔图〕联毒健联-事发起火点拆包数参置河13.340成起、包材会库列733.5养制作B空调机身外包用44办公室配电童料导量7红FK原料仓库检验意14.783日日日日女202962620685061506206206200600\n
图1 事发点位置图
- 经现场勘查,在车间起火位置附近,可见过火后的拖把及塑胶桶残骸(见图2)。
〔图〕图2惠发现场请留的梅把及期胶桶残脑\n
图2事发现场遗留的拖把及塑胶桶残骸
- 3楼厂房危险品仓库内可见存放酒精的铁桶(见图3)。
〔图〕危险品仓如易燃易爆严禁烟火紧急联系人1\n
图33楼厂房危险品仓库内情况
- 事发时,过火区域为灌装车间西侧和北侧,过火面积为130
平方米,主要燃烧物为原料桶及原料桶内原料液体、化妆品物料、纸箱等物品,灌装车间内生产机器未有过火痕迹(见图4)。
〔图〕插图 〔图〕插图 〔图〕插图 〔图〕-\n
图4灌装车间过火情况
- 通过查阅灌装车间监控视频,可见事发前清洁过程和事发时点火起火情况:17时29分可见易土明使用塑胶碗将酒精洒至灌装车间地面,其他人员正在酒精泼洒处使用扫把和拖把清洁地面;17时38分26秒,可见沈志鹏使用打火机烧断其北侧拖把拖布系绳;17时38分35秒,沈志鹏使用打火机试图烧断其东侧拖把拖布系绳,17时38分37秒,沈志鹏点着火后,瞬间引燃地面
酒精,且火势迅速蔓延形成流淌火,造成灌装车间内多处起火燃烧(见图5)。
〔图〕:62:T220920092:8:"日要饼m2T=20-9202车间04::T2209202车间04\n 〔图〕2026年02月12日星期四17:38:37车间042026年02月12日星期四 17:38:3车间04图5现场监控记录事发经过情况\n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7人受伤,其中4人轻伤,3人轻微伤。
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志鹏、易土明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麓州、李广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麒丞、罗盛龙、陈海鹏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截至3月28日,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0.7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32.01万元,厂房和物资损失8.71万元。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 医护人员抵达现场,迅速将受伤人员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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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至白云区人民医院、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治,广州宸浩公司负责全额支付伤者医疗费用;目前,涉事各方就善后赔偿事项正在协商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穗云消火认字〔2026〕第 0011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认定为 2026年 2月 12日 17时 38分许;起火部位认定为江高镇凤翔北路 31号 2 栋三楼广州宸浩公司灌装车间西北角靠消毒储瓶间门口处;起火原因为广州宸浩公司组织员工使用酒精清洗地面,该公司员工沈志鹏使用打火机引燃酒精导致火灾。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人员询问、对书证材料和视听材料等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广州宸浩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酒精(易燃危险化学品)对车间地面进行清洁;违规将打火机带入车间,且使用打火机冒险点火,引燃地面残留酒精,火势迅速蔓延并形成流淌火,导致火灾发生。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企业现场调查、询问企业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履职情况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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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宸浩公司
-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广州宸浩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常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灌装车间组长易土明,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带领员工违规使用酒精(易燃危险化学品)清洁车间地面,违规采用塑胶桶、塑胶碗等非防爆容器盛装、泼洒酒精,未按照酒精危险特性规范安全使用酒精;灌装车间组长李广强,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带领员工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未按照酒精危险特性规范安全使用酒精,违规将打火机带入禁火区域且交给他人冒险点火;员工沈志鹏,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违规采用塑胶桶、塑胶碗等非防爆容器盛装、泼洒酒精,未按照酒精危险特性规范安全使用酒精,在禁火车间使用打火机冒险点火,直接引发火灾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的规定。
- 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广州宸浩公司长期使用高浓度酒精擦拭机器和清洁地面,未根据酒精的危险特性、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保证酒精的安全使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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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3]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的规定。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广州宸浩公司虽对正式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在教育和培训中,未针对酒精等易燃液体开展规范使用、火灾预防的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保证从业人员掌握使用酒精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能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且未对临聘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的规定。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缺失。广州宸浩公司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析,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特别是未对灌装车间明火、火源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员工随意将打火机带入酒精使用区域,且冒险点火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6]的规定。广州宸浩公司虽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发现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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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违规采用非防爆容器盛装和泼洒酒精、灌装车间明火火源管控不严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州宸浩公司主要负责人谢卓豪,日常仅负责公司规划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工作,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实质性管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8]的规定。
- 直接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州宸浩公司厂长王伟权,负责公司厂区生产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9]的规定,其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未对灌装车间明火、火源实施有效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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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失管。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州宸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婷婷,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针对灌装车间使用酒精等易燃液体开展风险辨识与分析,未对灌装车间明火、火源实施有效管控,未及时排查发现灌装车间违规使用酒精清洁地面、违规采用非防爆容器盛装和泼洒酒精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项[10]的规定。
(二)广州富贤公司
广州富贤公司,作为涉事厂房出租方,与广州宸浩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定期对涉事厂房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发现广州宸浩公司违规使用酒精清洁灌装车间地面、违规采用非防爆容器盛装和泼洒酒精、对明火火源失管失控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不安全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1]的规定。
(三)广州三姿公司
广州三姿公司,作为凤翔北路 31号物业出租方,与广州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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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定期对出租的物业进行安全检查,未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督促整改不安全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2]的规定。
(四)鹤一经济社
鹤一经济社,作为凤翔北路 31号土地出租方,与广州三姿公司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但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定期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未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督促整改不安全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3]的规定。
(五)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与江高镇政府分别承担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但均未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落实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及安全防范督促不到位,未对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开展有效跟踪督导;江高镇政府安全生产巡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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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够细致,未能排查发现深层次安全隐患。双方均未发现并督促整改涉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生产车间明火火源失管失控、违规使用酒精清洁地面、违规使用非防爆容器盛装和泼洒酒精等隐患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 王伟权,广州宸浩公司生产厂长,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冒险作业,未对灌装车间明火、火源实施有效管控,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失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14]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第(二)项[15]的规定,如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达不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6]的规定,建议移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 号)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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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志鹏,广州宸浩公司员工,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违规采用塑胶桶、塑胶碗等非防爆容器盛装、泼洒酒精,未按照酒精危险特性规范安全使用酒精,在禁火车间使用打火机冒险点火,直接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和厂房物资受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17]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第(二)项[18]的规定,如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李广强,广州宸浩公司灌装车间组长,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带领员工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未按照酒精危险特性规范安全使用酒精,违规将打火机带入禁火区域且交给他人冒险点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19]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 号)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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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第(二)项[20]的规定,如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 广州宸浩公司,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21]、第九十七条第(三)项[22]、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23]、第一百零二条[24]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谢卓豪,广州宸浩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生产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 号)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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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25]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杨婷婷,广州宸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针对灌装车间使用酒精等易燃液体开展风险辨识与分析,未对灌装车间明火、火源实施有效管控,未及时排查发现灌装车间违规使用酒精清洁地面、违规采用非防爆容器盛装和泼洒酒精的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6]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易土明,广州宸浩公司灌装车间组长,在灌装车间未落实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带领员工违规使用酒精清洁车间地面,违规采用塑胶桶、塑胶碗等非防爆容器盛装、泼洒酒精,未按照酒精危险特性规范安全使用酒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27]的规定,建议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广州富贤公司,未定期对涉事厂房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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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发现承租方违规使用酒精清洁灌装车间地面、违规采用非防爆容器盛装和泼洒酒精、对明火火源失管失控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不安全作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8]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付志连予以行政处罚。
- 广州三姿公司,未与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未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督促整改不安全作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29]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张振强予以行政处罚。
- 鹤一经济社,未与承租方在出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未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督促整改不安全作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30]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社及社长龙志峰予以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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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相关监管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依规处理。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未取得实效
区市场监管局与江高镇政府分别作为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均未严格对照责任分工要求,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企业的指导、巡查存在“重质量、轻安全”倾向,未对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实施有效监管。江高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够细致,未聚焦化妆品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关键环节开展全覆盖、全流程监督检查,未能排查发现深层次安全问题。
(二)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缺失
涉事厂房为多层转租场所,各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缺位,暴露出层层转租、层层失管、以租代管的突出问题。出租方未在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生产管理约定,致使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问题长期存在、放任失管。各出租方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仅以口头提醒代替实地检查,未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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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一线排查治理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并消除真实存在的事故隐患,统一协调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重不落实。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
广州宸浩公司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一是风险研判不实不细。未针对生产场所使用酒精等易燃液体开展风险辨识与分析,现场未对点火源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员工将打火机违规带入酒精使用区域,暴露出从制度设计到现场管控的全链条脱节。二是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企业未有效落实岗位风险培训,未针对易燃液体开展火灾预防培训,未讲清酒精的危害特性,风险认知未触达一线,导致员工对“酒精易燃”仅有模糊概念、而无敬畏之心。三是现场管控失守。
事故直接表现为员工在用打火机点火时,现场其余员工均未及时制止,反映出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缺位、违章行为长期未受惩戒,岗位操作规程形同虚设,员工在长期麻痹中形成侥幸心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结合事故实际情况,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以化妆品、化工、医药、印刷等涉酒精、有机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业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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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开展拉网式、全覆盖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聚焦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确保使用场所符合安全条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聚焦特殊作业环节,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证,开展安全风险分析,明确监护人员并落实现场监护;聚焦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确保储存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储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符合储存通则规定;聚焦清洁消毒等高风险环节,确保安全提示提醒、现场监管及明火火源管控落实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坚决杜绝违规冒险作业,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二)严格落实化妆品行业监管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化妆品行业领域,严格规范企业审批与合规管理;聚焦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环节,研究制定并印发化妆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程或指引,明确化妆品生产环境清洁、消杀的安全操作流程和作业环境要求。对全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分级分类、精准监管;组织全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升企业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联合应急、消防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强化重点督查、挂牌督办。推动监管模式从“查台账、看设备”向“查行为、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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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转变,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监管精准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江高镇政府要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对辖区化妆品园区、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覆盖巡查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整改。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重大隐患以及整改不力的问题,要严格执法、依法立案查处。压实村社、工业园区及物业出租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督促相关方全覆盖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出租方定期对承租方开展安全检查,有效推动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结合本次事故,梳理明确辖区化妆品企业易发事故类型和关键风险点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坚决压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广州宸浩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明晰并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生产车间明火火源管理、酒精使用等危险环节实施全过程管控,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使用酒精清洁作业的操作技能,确保安全风险认知覆盖一线岗位。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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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完好有效。(由区市场监管局督促落实)
(公开挂网时间: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