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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2·3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6 年份:2026 大小:10.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0: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6:46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原因/自燃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6

title: 2026_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2·3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2·3” 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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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tlx/2026-006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铁岭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01

标  题: 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2·3” 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2026-04-01

索引号: tlx/2026-006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铁岭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01

标  题: 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2·3” 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2026-04-01

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2·3” 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026年2月3日20时45分,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于接到报警称位于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房发生火灾。火灾于当日21时56分被扑灭,现场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为女性,身份信息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房主李云峰母亲于海清(身份证号为2112021948****2528),其家属随后到达现场。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当事人家属申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42800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铁岭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纪检监察机关、凡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2·3”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地址为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该起火建筑为民房,砖混结构,共1层,起火建筑面积72平方米,房屋东侧卧室过火。火灾当日天气温度-7℃~-11℃,西南风3~4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2月3日20时35分左右,村民李强在回家途中,发现李云峰家民房冒烟起火,于是进院查看情况。进院后,发现李云峰父亲在室外,未见李云峰母亲。于是进屋搜救李云峰母亲,由于室外浓烟较大,未将李云峰母亲救出,于是拨打“119”火警电话。20时58分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始灭火行动。

(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2026年2月3日20时45分,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位于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三区民房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黑龙江路消防站、南环路特勤站共计6车27人赶赴现场。20时58分,黑龙江路消防站到达现场,到场后发现民房向外冒出大量浓烟,向报警人及男主人询问得知,女主人返回屋内寻找财物后,被困于东卧室内。现场指挥员立即命令破拆救人组内攻救人,灭火组出一支水枪掩护救人组施救。20时59分,南环路特勤站到达现场,到场后指挥员立即命令救人组内攻救人,排烟组利用排烟机排烟。21时03分,救人组将被困人员救出抬至房屋南侧空地。21时1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21时28分,经120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现场经反复检查,已无复燃可能,现场移交110民警后向指挥中心申请返回。

三、人员伤亡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死亡人员为女性,身份信息为房主李云峰母亲于海清,年龄:77岁,身份证号码:2112021948****2528,患有脑血栓,行动不便。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造成李云峰家民房室内部分被烧损,当事人家属申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42800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事故直接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灭火救援视频等资料,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死亡人员排除人为纵火、他杀等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6年02月03日20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李云峰家民房东侧卧室;起火点为东卧室火炕西北角;起火原因为火炕窜火引燃被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 可燃物大量堆积:经调查,老人居住卧室的火炕长时间持续高温,且炕体存在裂缝,厚重被褥直接覆盖在持续升温的炕面上无法散热,且火炕上除被褥外,还堆放大量衣物等易燃物品,与起火点距离极近。炕面铺设的棉被受热蓄积自燃,火焰迅速引燃周边堆积的可燃物,形成大面积燃烧,火势短时间内快速扩大。
  1. 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该起火灾发生在夜晚。在火灾突发时,老人未能做出最有效的反应,未能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周边村民发现火情时,火势已进入猛烈燃烧阶段,无法开展有效初期扑救,只能等待消防救援,错失最佳灭火时机。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死者年事已高,腿部不灵活,日常行动迟缓。火灾发生后,死者已成功逃生,但为了抢救财物,低估了火场的发展速度,重返火场以致送命。死亡原因系在火灾现场环境下因吸入较多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铁岭县凡河镇大莲花村民房“2·3”亡人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死者及农村部分村民缺乏基本消防安全常识,冬季取暖安全意识不足,不了解火炕过量燃烧、高温烘烤被褥的火灾危险性,未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初期火情处置及火场逃生自救知识,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侥幸心理。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当事人处理建议:火灾未造成其他住户经济损失,且在火灾中死亡,无法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该民房所属的大莲花村对起火住户负有消防安全宣传和管理责任。建议凡河镇政府对属地村屯相关责任人提出要求,督促加强消防宣传引导和火灾防范提示。

(三)对消防产品质量调查认定:该房屋为独立民用住宅,无消防产品,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不涉及该项调查。

(四)对建筑外墙保温调查认定:该房屋为独立民用住宅,未使用外墙保温,不涉及该项调查。

(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调查认定:该房屋为独立民用住宅,不涉及该项调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提请政府对此次事故进行全辖区通报,对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强化“生命无价,财物可再得”的认知。各级单位、社区、家庭需反复普及深刻剖析事故原因与教训,警示广大农村居民提高冬季取暖消防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督促乡镇政府、村委会立即开展农村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老旧民房、独居老人住所、火炕取暖、柴草堆放等火灾隐患,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到位。

(三)强化基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村广播、宣传栏、入户宣讲、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普及火炕安全使用、火灾预防、火场逃生、一氧化碳中毒防范等知识,提升农村群众消防安全素养。

(四)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为各村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基础消防器材,建设简易消防水源,组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培训,提升农村自防自救能力。

(五)加强对独居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帮扶,落实专人监护,定期上门排查隐患,提醒安全取暖,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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