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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事故等级: 一般
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7-13 16:48 发布机构: 雷山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https://www.leishan.gov.cn/zfbm/yjglj/zfxxgk_5704661/fdzdgknr_5704664/aqsc_5707319/202607/t20260713_90616198.html
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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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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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3 16: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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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7-13 16:48
2026年4月27日凌晨5时10分,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组一住宅发生一起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360平方米,烧毁房屋2栋,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55845元。
4月28日成立了由刘玉林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杨涛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供电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雷山县望丰乡“4·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事故性质,查清了属地政府、村“两委”和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雷山县望丰乡“4·27”火灾事故是一起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村寨基本情况。望丰村位于望丰乡所在地,距乡政府驻地1公里,距雷山县城14公里;全村国土面积7.64平方公里,全村种植面积923.8亩,7491林地面积亩。全村辖区5个自然寨,10个村民小组,共341户1421人,其中建档立卡户67户,共278人。望丰村共有消火栓61个、水带130盘、手抬机动泵1台、水带8盘、消防水池4个、常高压高位水池4个。该村消防设施项目(消防栓管网设施建设)为村级自主建设惠民设施,建设单位为望丰村村民委员会,无市场化施工单位,由村“两委”牵头统筹规划、组织部署,发动本村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建设,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单位为望丰村村民委员会。受建设年代久远、村级管护经费有限、设施露天长期日晒雨淋、自然老化损耗等多重因素影响,该村消防水池出现渗漏、淤积、储水失效等问题,配套输水管道出现锈蚀、破损、堵塞、漏水等故障。
(二)火灾基本情况。2026年4月27日凌晨5时10分,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组一住宅发生一起火灾。火灾烧毁房屋2栋、电视、电饭锅、服饰、床上用品和粮食等物品,共受灾4户,该起火灾过火面积36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周某伦,男,85岁,身份证号码:522634********1516),直接财产损失355845元。
(三)建筑基本情况。事故建筑为两层砖木结构房屋(一层为砖木结构,二层为木结构),长9.5米、宽4米,占地面积44平方米。建筑一层有三间房,从南到北依次是卧室、客卧、厨房(砖木结构);二层有两间房,均为堆放杂物的房间。
(四)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某伦,男,85岁,身份证号码:522634********1516,系户主本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6年4月27日5时11分,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4组发生火灾。接警后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16人赶往现场,并立即调派望丰专职队1车4人前往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接报事故后,雷山县消防、应急、公安、望丰乡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2026年4月27日6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2026年4月27日10时31分在清理火灾现场时,发现1名遇难人员。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接到火警报告后,县消防救援队伍和望丰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迅速响应,快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快速响应,科学做好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整个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原因。
1.起火时间的认定。根据雷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记录,接警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05时10分,根据龚某蔚的询问笔录表述“2026年4月27日凌晨04点40分左右有人喊他说‘周公’家起火了,到现场后火势不算太大”、吴某菊的询问笔录表述“2026年4月27日凌晨05点左右听到外面有烧火的声音还有烟味,到现场后一楼外墙刚刚烧起来”,通过对调取的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出现火光的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凌晨04点55分左右,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04时25分许。
2.起火部位的认定。根据龚某蔚的询问笔录表述“看见的起火位置是周某平家的一层”,吴某菊的询问笔录表述“看见的起火位置是周某平家的一层”;通过现场勘验发现周某平砖木结构住宅南侧卧室发现明显过火痕迹呈锯齿状的一层卧室地板横梁,该横梁完全碳化且燃烧痕迹呈现“锯齿”状;对起火房间一层地板的两根横梁进行对比,发现靠近北侧的横梁碳化程度更高且燃烧痕迹呈现“锯齿”状。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周某平住宅一楼南侧卧室靠近北侧区域。
3.起火原因认定。经现场勘验和询问,起火建筑未存放自燃物质,也未发现自燃痕迹,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周某伦(死者)儿子周某平及其邻居等相关人员,了解当事人与他人没有矛盾纠纷,通过调取当天监控视频发现并未有陌生人经过,经雷山县公安局望丰乡派出所进行摸排和贵州省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雷)公(司)鉴(尸检)字〔2026〕5号),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经对现场勘验、周围走访和相关人员询问,发现发生火灾当天无其他外来火源,不具备飞火引燃条件,排除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取气象局当日当地气象条件进行分析,发生火灾当日下雨但无雷电,排除雷电引起的火灾。通过询问了解死者生前患有老年痴呆,不抽烟,一日三餐均由家人送食,家里没有打火机等物品,并且火灾发生时间段在凌晨,综合排除用火不慎、抽烟、玩火的可能。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621010805000459)发现送检线路为火烧熔痕,但通过周国富的询问笔录得知“建筑是1944年修建的,存在电路老化问题,有碰电可能”、杨某超的询问笔录得知“该起火建筑内电线很多,搅来搅去的,很多线头只使用胶布简单缠绕”,周某平的询问笔录得知“发生火灾前房屋内出现电气线路故障,喊了电工过来帮忙修理,但是当时那个电工说身体不好并未到场检修,因为父亲(死者)卧室未通电,所以就直接接了一根花线在起火房间照明”。通过供电局提供的用电记录发现发生火灾前一天建筑依然处于供电状态,通过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证明发现发生火灾当晚下雨,通过现场勘验发现该建筑配电箱设置在吴某菊家东侧外墙靠近马路处,起火部位有电气线路穿过且无其他起火源,起火部位还设置有可燃木板分隔,故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木质结构建筑,可燃物较多。涉事建筑为传统木质结构房屋,梁柱、楼板、门窗等均为杉木等易燃材料,耐火等级极低。室内还有木质家具等可燃物,火灾发生后燃烧速度快、放热强度大,且木质材料易形成飞火,加速火势向周边区域蔓延。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对特殊人群监管不到位。死者周某伦属于行动能力受限、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特殊人群,其家属又没有在身边,属于独居老人,火灾发生后没有人及时发现,帮助其疏散逃生,错失了逃生时机。
2.村民安全意识薄弱,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周某伦户及亲人对户内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等隐患视而不见,未及时进行电气线路改造,火灾风险认知严重不足,对周家伦监护管理不到位。
(四)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
该起火灾所在建筑为农村自建房。建筑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倒查工作。未安装自动消防设施、设备,也未聘请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技术服务活动,不涉及消防中介服务责任倒查工作。
(五)事故性质。
该起火灾是一起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户。
调查了解,该农户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对自身及家庭消防安全防范不到位,属于年事偏高、患有老年痴呆且行动能力受限、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特殊人群,其家属没有做好日常陪护工作,对其居住环境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等安全问题没有及时整改。
(二)望丰村“两委”。
在消防工作中,没有按照属地政府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主动性不强。一是2025年10月29日望丰乡下发《2025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通过查看望丰村“两委”会议记录,该村未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冬春火灾防控期间望丰村“两委”未召开过关于农村消防工作的会议,仅在4月1日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中提到农村消防工作,没有对农村消防工作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没有落实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的农村消防工作任务。二是隐患排查不深不细,综合治理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整改未闭环,一些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火灾隐患综合治理成效不明显,通过查阅望丰村村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台账,每月的登记台账仅记录1条消防安全隐患,存在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对辖区内“重点人群”监督管理重视不够,措施针对性不强,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中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没有得到全面提升,消防安全自防自救意识淡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日常监护责任。四是村“两委”对村级自主筹建的惠民人饮设施附属消防管网,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管网内无水。
(三)望丰乡党委政府。
望丰乡党委政府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对辖区内农村消防工作没有做到常抓不懈,隐患整治不彻底,没有守住安全底线,给全县的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影响。望丰乡党委政府在组织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期间,共下发安全生产专项通报6期,专报中列举存在的农村消防安全问题,没有跟踪督促整改的印证材料,乡党委政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工作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个人的处理建议。
1.周某伦,雷山县望丰乡望丰村四组村民,对自身及家庭消防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是导致此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建议望丰村“两委”按照《望丰村村规民约》对其家属进行处理。
2.李某军,望丰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作为望丰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全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3.陈某雄,望丰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乡长,望丰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分管领导。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安排部署上有差距,督促指导村“两委”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和隐患排查等消防工作不力,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罗某曲,中共党员,望丰乡望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望丰村全面工作。作为该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消防工作上,安排部署工作、宣传提示、隐患排查、落实重点人群监护等方面不到位。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属地党委政府调查处理。
5.周某富,望丰乡望丰村党支部副书记,在消防工作上,没有协助好党支部书记统筹落实宣传提示、隐患排查、落实重点人群监护等方面不到位。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属地党委政府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望丰乡党委向雷山县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望丰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望丰村“两委”向望丰乡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