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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赵某某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可诉性案
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文书号:(2025)吉行初字号
当事人:赵某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法院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复核决定书仅作证据、不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http://jllhx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11/id/9064122.shtml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2日,赵某某所有的位于某县某镇街里门市房发生火灾。2022年3月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针对此次火灾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赵某某不服该认定书,向市级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复核,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赵某某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两级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法官后语 可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对外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谓的实际影响指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际处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即行政行为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变更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同理,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火灾事故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仅作为“证据”,不具有最终处理性。但,如果事故认定书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证据被使用,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规则对道路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