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_1885_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md
title: 1885_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updated: 2026-08-04
玉林新能源充电桩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 法院: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 文书号:-
- 当事人:谢某、陈某
-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动力电池过充引起火灾)
- 来源:https://new.qq.com/rain/a/20260701A06HZ800
正文
新能源车超时充电引发自燃事故,一旁的充电桩也被火势波及。为追回设备损坏和创收损失,小区物业将涉事车主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明晰责任的同时,也给广大新能源产品使用者提了醒:当新事物还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时,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及大众的安全。 2023年7月,玉林容县某物业为便利业主,在小区露天停车场投用2台交流充电桩,提供有偿充电服务,设备采购加安装总投入10885元。 2024年5月某日中午,谢某驾驶登记在妻子陈某名下的新能源车到该停车场充电,扫码启动充电后便先行离开回家。当天21时53分,正在充电的车辆先冒白烟后突发起火,物业工作人员持灭火器扑救无效后立刻拨打119消防报警电,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很快到场将火扑灭。 经现场核查,涉事车辆车尾、动力电池、充电线路及后轮烧损,车身烧损程度从车尾向车头逐步递减,前轮未受损伤;涉事充电桩正面完全烧毁、背面残存,起火时在充电的充电桩线路熔断,桩体到电表之间的部分线缆烧损,线管有轻微灼烧痕迹,电表、电表箱及漏电开关均完好无燃烧痕迹。 2024年6月,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小型轿车车尾,起火点为动力电池;火灾由小型轿车动力电池过充引起。 对于造成火灾原因,谢某、陈某不服初次认定,向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 涉事小区物业公司诉称,因谢某、陈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起火,直接造成充电桩烧毁、相关充电服务被迫中断,产生设备损毁损失与停运创收损失合计24229元,应由谢某、陈某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共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谢某、陈某辩称,物业公司对充电桩的安装、运营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具备经营新能源充电项目的合法资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充电桩安全保障措施缺失,从现场视频及事故现场照片可以看出,火灾发生后,充电桩仍在继续充电,未能及时紧急断电,在安全设计和应急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谢某、陈某同时说明,车辆常规充电时长为7至8小时,当日超时后充电桩未执行自动断电,才导致动力电池过充,过充原因是物业公司的充电桩存在缺陷,进而引发了动力电池过充的情况。而且,物业公司主张的营业损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两台充电桩投入运营一年间总营收为12232.1元。 法院认定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谢某充电后即离开现场,放任车辆无人看管充电长达11小时,远超常规充满时长,导致动力电池过充起火,烧毁物业所有的充电桩、管线等设施,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登记所有人陈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设备购置价、使用年限、烧损程度,法院酌定物业直接财产损失为5000元;同时参考充电桩日常营收、新设备重新投用周期,酌定30天停运创收损失共1100元,两项合计需赔付6100元。 针对车主夫妇提出的“充电桩无资质、存缺陷”抗辩,因无有效证据支撑,且物业已出示充电桩合格证、消防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电池过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某、陈某连带向物业赔偿6100元,驳回物业其余诉求。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沈阳网 监制:李 郇 审核:赵秋女 责编:张世威 黄 慧 编辑:乔俊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