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8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郴消火复字〔2025〕第 0001号
谢春红 :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三 款(第 一 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申请复核的 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南塔路 1号家属区 4栋旁电动自行车 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 苏消火认字〔2025〕第 0005号 ),经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认定书文号:苏消火认字〔2025〕第 0005 号)证据不确实充分,支队决定撤销苏消火认字〔2025〕第 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 09月 29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 份,交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份,原认定机构一份,存档一份。
源文件:02_火灾事故认定书/2025/2025_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