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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分类:02_火灾事故认定书 / 2025 年份:2025 大小:1.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2:5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01:28

8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郴消火复字〔2025〕第 0001号

谢春红 :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 三 款(第 一 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申请复核的 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南塔路 1号家属区 4栋旁电动自行车 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 苏消火认字〔2025〕第 0005号 ),经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认定书文号:苏消火认字〔2025〕第 0005 号)证据不确实充分,支队决定撤销苏消火认字〔2025〕第 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责令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 09月 29日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 份,交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份,原认定机构一份,存档一份。

源文件:02_火灾事故认定书/2025/2025_1881_谢春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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