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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_330_田某燃火未熄引发火灾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1963/民事赔偿 年份:1963 大小:4.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28

8 田某燃火未熄引发火灾失火案

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田某

裁判结果摘要:田某燃火后未将明火熄灭,引发火灾烧毁自家木棚及毗邻仓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余万元,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https://m.thepaper.cn/detail/26919639

【普法强基在行动】天干物燥,警惕用火!莫让大意酿成大祸! 2024-04-02 20:22 云南

提高防火意识 防患于未“燃” 呈贡法院以案示警 近期, 气温升高且伴随大风,

又处于春耕生产农事用火、 祭祀用火, 外出游玩的集中期, 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

造成严重危害, 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呈贡法院发布相关案例以案示警,

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 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用火。 案例一 田某燃火后未将明火熄灭,引发火灾烧毁自家木棚及毗邻仓库,此次火灾致使田某轻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田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蔡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从二楼住处引出电线和插线板到一楼给电动车充电,充电过程中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屋内人员祁某被烧死,财产损失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负刑事责任。郑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及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三 姜某因疏于管理厂房内电线发生短路,造成火灾,致使周边厂房及民房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二百五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过失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二百余万。 法官普法

什么是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特征:1.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失火罪将面临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此之外,失火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法官提醒 行为人防火观念淡薄是引发这类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常常以“不是故意的”“没注意到还有未燃尽的火源”“风太大”等辩解,而这些理由均不能成为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火苗再小,也会酿成大祸。请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自觉杜绝违规用火。 供稿:刑庭、政治部 一审:魏凡龄

二审:刘俊钦 三审:李兴辉 往期精彩 【喜报】呈贡法院论文又获奖!第三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论文评选结果揭晓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天干物燥,警惕用火!莫让大意酿成大祸!》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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