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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生华诉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迟延救火赔偿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0/民事赔偿 年份:2003 大小:4.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0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50
类型/行政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甘肃年份/2003

title: 2307_吴生华诉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迟延救火赔偿案

updated: 2026-08-04

吴生华诉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迟延救火赔偿案

正文

新华网兰州8月26日电 (李德生 赵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裁定,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在一次火灾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赶赴现场扑救,致使商户吴生华之子吴亮被烧死,商铺财产被全部烧毁,消防分局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处消防分局赔偿吴生华90537.5元。   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甘肃省西峰市西大街吴生华开办的“后街男孩”专卖店突然 起火。周围店铺经营人员及过往群众赶来救火,他们同时拨打“119”及“110”报警。但“119”火警电话一直是忙音,无法打通。3分钟后,“110”巡警赶至火灾现场,组织人员用水桶、脸盆灭火,但无法控制火势。眼看着大火蔓延,火海中被困人员生还的可能性在一分一秒地减小。“110”巡警与现场群众一遍遍地拨打“119”电话,十几分钟过去了,仍没有应答。无奈之下,有人试着拨打了消防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30分钟后,消防车才赶到了火灾现场。此时大火已被群众扑灭,被困店中的吴亮已被烧死,屋内服装及其他物品均被烧毁。   吴生华认为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迟延履行救火职责,将消防分局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消防分局不及时扑火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消防分局赔偿其子吴亮死亡补偿费、财产损失费、房租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7万余元。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消防分局作为公安消防监管机构,具有防火救火的法定职责,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由于消防分局“119”接警线路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出警,火灾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扑救,导致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分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消防分局应承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判处消防分局赔偿吴生华各项损失90537.5元。   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消防分局认为公安机关扑救火灾工作,应界定为一种抢险救援工作,一审判决将这一社会公益性的援助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司法审查,存在不妥。另外,发生火灾的对象坚持电话报警,而不是在电话不通的情况下立即乘车前往上诉人处当面报警,导致迟延报警。消防分局还提出,负有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义务的部门是电信企业,而不是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分局请求撤消一审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消防分局负有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并扑救火灾的法定职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0/民事赔偿/2000_2307_吴生华诉庆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迟延救火赔偿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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