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善刑初字第13号
title: 2004_浙江嘉善张广玉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04)善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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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04-01-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广玉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善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玉,别名张涛,农民。200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玉犯失火罪,于200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荀晓阳、被告人张广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广玉在酒后回到嘉善县魏塘镇“奥体”(军乐)面包房内。凌晨2时许,被告人在烤面包时要打开排气扇通风,由于被告人的疏忽大意,误将油炸电炉的电源闸刀当做排气扇的闸刀而合上,其后被告人张广玉又睡着了,致使油炸电炉在长时间通电情况下引起炉内油温持续升高,导致炉内色拉油起火,造成火灾。火灾发生时,被告人张广玉被惊醒后发现救火无望,在大叫“着火了”后与店内职工蒋某及时逃脱。此火灾造成店内职工朱海峰及其儿子朱爽当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9016元的严重后果;另周九平和朱伟被严重烧伤后于2003年10月16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03年10月1日,嘉善县消防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广玉对此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毛某、朱某、郑某、韩某、周某、陈某甲、张某、陈某乙、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质量司法鉴定书、尸检报告、病历与死亡小结、火灾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报告火灾事故责任书、事故原因认定书、火灾损失核定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玉应当预见油炸电炉长时间通电会引起炉内油起火,由于疏忽大意而误把油炸电炉闸刀合上并睡觉,因而导致火灾,并造成四人死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广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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