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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_对江西省东乡县一起失火案件侦辩的思考_1·6_火灾_调查报告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3/民事赔偿 年份:2010 大小:10.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3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56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自燃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江西年份/2010

title: 2010_江西_对江西省东乡县一起失火案件侦辩的思考_1·6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  江西省东乡县赣东农贸市场火灾基本情况

1.火场基本情况。2003年1月6日22时05分,座落在江西省东乡县城龙山北路的赣东农贸市场门楼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8万元,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火灾发生后,江西省抚州市消防支队立即派出防火处的火查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大队开展调查工作。 起火建筑为二级耐火等级的三层砖混结构商业用房,南北走向,占地面积475平方米,共有11间店面。纵观整个火场,过火场所主要集中在南4号店铺。该店铺分为两户,西侧为死者熊某经营化妆品、卫生品的店铺;东侧为李某经营的皮鞋作坊,中间用木隔墙分隔开。

2、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1)现场访问情况 根据对火灾当晚南4号店铺内活动人员的调查,二楼住户(皮鞋作坊主)李某及其女友揭某在被火灾惊醒后发现由内楼梯逃生已不可能,就顺着窗外排水管道爬下楼。李某逃生后叫来隔壁的邻居帮忙撬开南4号店铺的卷帘门(离开地面约10公分)查看火情,李某称火焰集中在皮鞋作坊南墙堆放成品皮鞋处。对于三楼住户死者熊文及其爱人、儿子由于死亡、伤情严重,一时无法开展调查。 (2)现场勘查情况 纵观整个火灾现场,二楼、三楼烟熏痕迹浓重,物品局部烧损,火灾呈由一楼向上蔓延的趋势,于是现场勘查主要集中在一楼火场。一楼西侧化妆品店内物品烧毁情况较轻微,货架未倒塌,靠南墙堆放的卫生用品只是表面层烧毁,内部基本完好。中间木隔墙在与南墙接壤处下部有一高90m南高北低斜茬状残留体。一楼东侧皮鞋作坊靠南墙堆放的成品皮鞋也是表面层烧毁,下部纸盒包装的成品皮鞋基本完好。北墙楼梯下距楼梯石柱0.2m处摆放一煤球炉,煤球炉正上方的楼梯背部有长2m的不规则石灰塌落痕迹,其中心部位混凝土一同脱落,露出钢筋。北墙正对煤球炉处也有一高1.3m,宽0.5m,呈白色斑点状石灰脱落痕迹。楼梯石柱靠煤炉一侧呈灰白色。煤球炉未封炉,炉堂内有三个蜂窝煤残渣。煤炉附近火场残留物塌落层次由上至下呈石灰、混凝土层-皮质残渣、塑料碳化物、滴落物-木烘架残体的分步特征。勘查人员在最底层找出一长0.77m,宽0.45m长方形环状木架,其四边对着煤球炉一侧碳化严重。 (3)火灾调查情况分析 在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火灾调查人员召开了案情分析会。从已经掌握的情况看,对于起火部位的确定,现场访问与现场勘查的情况似乎有矛盾。但是经过讨论,调查组决定重物证轻证言,继续开展调查。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查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赣公通[1999]237号)的要求,该火灾可能涉及“失火罪”,为慎重起见,一方面现场访问工作要细致无误,对于火灾前后人员活动的细节、皮鞋制做的工艺流程、设备、原材料、粘合剂等情况要掌握清楚,同时要严密控制当事人;另一方面现场勘查组要对一楼整个火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外部痕迹、室内电气线路、设备、室内存放物质等情况,要做到全面取证,确保无误。 (4)火灾原因认定 在进一步的调查过程中,火灾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员李某承认为了赶着出货,晚上加班制鞋,离开一楼时煤球炉上正对一批皮鞋烘干。而具体的细节比如给煤炉加了几块蜂窝煤、木烘架的高度等细节都与现场勘查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李某声称“他的制鞋工艺绝对没有问题,他已经经营了半年,从来没有出过问题”。而现场勘查的结果显示,火场窗户无任何撬压、破坏痕迹,卷帘门是火灾后撬开的,火场内无自燃物质,唯一的电气设备制鞋机处于未通电状态,室内电气线路铜芯导线上的熔痕经金相分析为火烧或二次短路痕迹。与此同时,调查组就皮鞋制做工艺流程及相关设备专门走访了东乡县皮革厂及县城内其他一些私营皮鞋作坊。 制做皮鞋的主要工艺流程是:制帮→打杂(砸眼、压花)→砂底→吊帮拉紧→烘烤→刷胶→扣底→压合→上跟   出楦磨钉→粘垫→包装 由于手工作坊设备简陋,烘干这一工序就用煤球炉来完成。据多方取证说明,当地传统制鞋工艺对于皮鞋烘干只允许加两块蜂窝煤,如需过夜烘烤则要求用瓦片遮盖,避免过热。而且木烘架也有规定尺寸。李某店内的木烘架由于放在楼梯底下,空间有限,比规定尺寸要小。鉴于以上情况,调查人员立即向公安局领导汇报案情,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第一次讯问中,我们采取讲明政策,出示证据的讯问方法再次就火灾前后李某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展开全面、细致的问话,在其犹豫不定,心存侥幸的关键时刻出示证据。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终于交代:火灾前,当晚为了赶制皮鞋,在对半成品鞋烘烤时多加了一块蜂窝煤,离开时也未采取遮盖的保护措施。随着伤者病情的稳定,在对死者熊某爱人杨某的补充调查工作中又得知:当晚火灾前1小时左右,杨某从外面回来时闻到一股浓烈的皮毛焦臭气味。由于李某经常性烘烤皮鞋,也就没有很在意。这样,一系列情况就相互吻合了。 最后,这起火灾的原因认定如下:火灾系皮鞋作坊主李某违章加工、烘烤半成品皮鞋,导致被烘烤的半成品鞋过热引发明火,最终酿成火灾。当事人李某对这起火灾负有直接责任。 3、“失火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案情水落石出后,在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基础上,立即开展案卷资料整理工作。就死者尸检、伤者法医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图片资料整理、刑事案件后期法律文书制做等内容完善案卷。2003年1月22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逮捕,东乡县李某失火案顺利移交检察院。2003年3月2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失火罪成立,鉴于其年龄较轻(20周岁)且对受灾户做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判决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一年执行。李某未提出上诉。至此,这起失火案宣告结束。

二、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3/民事赔偿/2003_江西_对江西省东乡县一起失火案件侦辩的思考_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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