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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洪汽油桶煤火炉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3/民事赔偿 年份:2004 大小:9.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16
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医疗机构场所/农业设施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04

title: 119_杨宝洪汽油桶煤火炉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杨宝洪汽油桶煤火炉失火案

正文

北京汽油桶爆裂致人死伤案宣判

2004-07-29 14:34:41

受害人杜连喜身上的伤痕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包工头杨宝洪压根儿就没有想到,他想吓唬人的汽油桶会突然爆裂并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为此他自己也付出了惨痛代价。7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宝洪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杨宝洪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杨宝洪今年32岁,是北京市房山区农民,1990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3年,杨宝洪所在的工程队和北京市房山兴荟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协议,合作修建粮仓。杨宝洪提供劳务人员,兴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在合作过程中,杨宝洪发现合作修建粮仓根本不赚钱,就想提前撤出,并要求兴荟建筑工程公司增加工程款。兴荟建筑工程公司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003年11月24日下午,杨宝洪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的“兴荟建筑工程公司”临时办公室内,向该公司项目经理杜连喜讨要工程款。双方言语不和便争吵起来,杜连喜连忙给公司经理尤福兴(男,殁年57岁)打电话,让尤经理回来解决问题。下午5点左右,尤经理闻讯赶到。 尤经理回来后,杨宝洪马上拎了一桶汽油走进办公室内。按照杨宝洪的口供,他是想吓唬一下众人,没想到当他把汽油桶往地上一墩,塑料制成的汽油桶突然爆裂,汽油遇室内煤火炉明火引发火灾,致使尤福兴被烧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杜连喜被烧致轻伤(上限),且构成十级伤残;在场的靳春和、赵宝庆亦被烧伤,经法医鉴定,靳春和的伤情构成轻伤,赵宝庆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办公室内的办公桌、电脑等物品被烧,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 火灾发生后,杨宝洪马上拨打119呼救,并于当天17时15分左右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请求民警速去着火现场救人。案发后,杨宝洪还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赔偿费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杨宝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宝洪的行为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他预见到其将汽油桶拎到房屋内煤火炉旁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引起火灾,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一中院认为杨宝洪的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杨宝洪作案后能够积极报警,主动投案自首,并能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由于杨宝洪导致火灾的行为使死者尤福兴的家属和受害人杜连喜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一中院判决杨宝洪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链接:对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 1、对失火罪的认定: 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对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杨宝洪案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已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如果认定为放火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认定为失火罪,依法应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一中院综合考虑杨宝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将杨宝洪的行为定性为失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

杨宝洪今年32岁,是北京市房山区农民,1990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3年,杨宝洪所在的工程队和北京市房山兴荟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协议,合作修建粮仓。杨宝洪提供劳务人员,兴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在合作过程中,杨宝洪发现合作修建粮仓根本不赚钱,就想提前撤出,并要求兴荟建筑工程公司增加工程款。兴荟建筑工程公司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003年11月24日下午,杨宝洪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的“兴荟建筑工程公司”临时办公室内,向该公司项目经理杜连喜讨要工程款。双方言语不和便争吵起来,杜连喜连忙给公司经理尤福兴(男,殁年57岁)打电话,让尤经理回来解决问题。下午5点左右,尤经理闻讯赶到。 尤经理回来后,杨宝洪马上拎了一桶汽油走进办公室内。按照杨宝洪的口供,他是想吓唬一下众人,没想到当他把汽油桶往地上一墩,塑料制成的汽油桶突然爆裂,汽油遇室内煤火炉明火引发火灾,致使尤福兴被烧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杜连喜被烧致轻伤(上限),且构成十级伤残;在场的靳春和、赵宝庆亦被烧伤,经法医鉴定,靳春和的伤情构成轻伤,赵宝庆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办公室内的办公桌、电脑等物品被烧,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 火灾发生后,杨宝洪马上拨打119呼救,并于当天17时15分左右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请求民警速去着火现场救人。案发后,杨宝洪还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赔偿费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杨宝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宝洪的行为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他预见到其将汽油桶拎到房屋内煤火炉旁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引起火灾,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一中院认为杨宝洪的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杨宝洪作案后能够积极报警,主动投案自首,并能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由于杨宝洪导致火灾的行为使死者尤福兴的家属和受害人杜连喜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一中院判决杨宝洪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链接:对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 1、对失火罪的认定: 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对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杨宝洪案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已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如果认定为放火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认定为失火罪,依法应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一中院综合考虑杨宝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将杨宝洪的行为定性为失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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