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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_3101_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胡某失火致1死23伤).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4/刑事案件 年份:2005 大小: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0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59
场所/商场市场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湖南年份/2005

title: 3101_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胡某失火致1死23伤)

updated: 2026-08-04

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胡某失火致1死23伤)

正文

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案宣判 责任人被判3年赔偿2787万

2005-10-28 09:37:56

   中国法院网讯(曹陆军 朱梅安) 10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常德桥南市场“12·21”特大火灾案件,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2787.88万余元。

胡某自1999年开始和丈夫在常德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9561号门面经营时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桥南市场停电,胡某未关闭电视机电源即离开店铺。次日早晨7时40分左右,9561号门面内起火,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7亿元。 经现场勘验及公安部鉴定,火灾原因系9561号门面内14英寸彩电在通电状态下内部发生故障起火所致,从而引发整个桥南市场火灾。 法院另查明,损失的财产中属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共4646.47万余元。对此,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同时对胡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胡某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万余元。

胡某自1999年开始和丈夫在常德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9561号门面经营时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桥南市场停电,胡某未关闭电视机电源即离开店铺。次日早晨7时40分左右,9561号门面内起火,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7亿元。

经现场勘验及公安部鉴定,火灾原因系9561号门面内14英寸彩电在通电状态下内部发生故障起火所致,从而引发整个桥南市场火灾。 法院另查明,损失的财产中属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共4646.47万余元。对此,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同时对胡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胡某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4/刑事案件/2004_3101_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胡某失火致1死23伤)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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