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_3101_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胡某失火致1死23伤).md
title: 3101_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胡某失火致1死23伤)
updated: 2026-08-04
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胡某失火致1死23伤)
-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05-10-24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侵权责任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某(被告人/经营户)
- 裁判结果摘要:经营户未关电视机电源引发火灾致1死23伤、损失1.87亿,刑事附带民事判赔2787.88万余元。
-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10/id/183867.shtml
正文
常德桥南市场特大火灾案宣判 责任人被判3年赔偿2787万
2005-10-28 09:37:56
中国法院网讯(曹陆军 朱梅安) 10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常德桥南市场“12·21”特大火灾案件,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2787.88万余元。
胡某自1999年开始和丈夫在常德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9561号门面经营时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桥南市场停电,胡某未关闭电视机电源即离开店铺。次日早晨7时40分左右,9561号门面内起火,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7亿元。 经现场勘验及公安部鉴定,火灾原因系9561号门面内14英寸彩电在通电状态下内部发生故障起火所致,从而引发整个桥南市场火灾。 法院另查明,损失的财产中属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共4646.47万余元。对此,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同时对胡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胡某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万余元。
胡某自1999年开始和丈夫在常德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9561号门面经营时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桥南市场停电,胡某未关闭电视机电源即离开店铺。次日早晨7时40分左右,9561号门面内起火,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7亿元。
经现场勘验及公安部鉴定,火灾原因系9561号门面内14英寸彩电在通电状态下内部发生故障起火所致,从而引发整个桥南市场火灾。 法院另查明,损失的财产中属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共4646.47万余元。对此,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同时对胡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鼎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判决胡某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