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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_北京廖某热得快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4/民事赔偿 年份:2004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3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40

8 北京廖某热得快失火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廖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用热得快烧水遗忘断电干烧,致1人死亡)来源:http://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04/10/id/136142.shtml

小小设备“热得快” 使用不慎酿大祸 2004-10-18 10:11:47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李慧文) 22岁的湖南无业人员廖某,因自己一时过失,使用烧水设备“热得快”引发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维持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廖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9万余元的判决。 今年1月9日3、4时许,廖某在朝阳区租住的房间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烧水,因遗忘未能及时切断电源,造成“热得快” 长时间通电干烧起火,引发火灾。居住在其楼上房间的高某(女,31岁)被火灾引起的浓烟呛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廖某于当日5时30分许发现着火后即呼喊救火并委托他人报警,并于案发现场归案。廖某的失火行为给高某丈夫、儿子、父母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医疗、鉴定、丧葬、交通、误工、财物损失、生活等经济损失共计39.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人死亡,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其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的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赔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年1月9日3、4时许,

廖某在朝阳区租住的房间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烧水,因遗忘未能及时切断电源,造成“热得快” 长时间通电干烧起火,引发火灾。居住在其楼上房间的高某(女,31岁)被火灾引起的

浓烟呛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廖某于当日5时30分许发现着火后即呼喊救火并委托他人报警,并于案发现场归案。廖某的失火行为给高某丈夫、儿子、父母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医疗、鉴定、丧葬、交通、误工、财物损失、生活等经济损失共计39.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人死亡,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其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的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赔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4/民事赔偿/2004_125_北京廖某热得快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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