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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罗某烧毛泡刺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4/民事赔偿 年份:2004 大小:7.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08
类型/起诉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放火纵火等级/特别重大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四川年份/2004

title: 2770_宜宾罗某烧毛泡刺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宜宾罗某烧毛泡刺失火案

正文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2004年4月,被告人罗某在宜宾县复龙镇的责任田里干活时,怕田边的毛泡刺伤脚,遂用打火机将毛泡刺点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罗某与群众立即扑救,但因火势凶猛,未能扑灭,最终酿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4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8230元。 宜宾县检察院于2004年9月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0月,宜宾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罗某在被解除羁押后三年之内栽种马尾松幼树15011株,养护并恢复原状。 案例二:200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宜宾县永兴镇河边烧水葫芦时,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并引发森林火灾,陈某某在当地群众的协助下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10公顷。2013年2月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3年8月,陈某某赔偿受损林地农户损失6.2万元。 宜宾县检察院于2013年10月提起公诉,宜宾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三:2013年3月,被告人赵某和邓某在宜宾县李场镇开荒时,赵某受邓某示意焚烧割下的荒草。赵某在焚烧时不慎引发大面积森林着火,经鉴定,过火受灾林地面积16.35公顷,林木直接经济损失209832.4元。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部分村民经济损失共计11.6万元。 宜宾县检察院认为,赵某焚烧荒草引起森林大火的行为,属赵某本人实施的过失性犯罪行为,邓某虽有示意赵某焚烧荒草的行为,但失火行为非邓某本人实施,决定对邓某不起诉。同时于2013年6月对赵某提起公诉。8月,宜宾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四: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到宜宾县复龙镇其耕种的土地烧荒积肥,因风势过大,引发森林火灾。经宜宾县林业和园林管理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2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6597.1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受灾户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了受灾户的谅解。 宜宾县检察院于2013年6月提起公诉。7月,宜宾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五:2014年7月,被告人郑某到宜宾县双谊镇的山林里放牛铲草。当日9时许,郑某用其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将铲下的草点燃焚烧,火尚未熄灭就离开焚烧地,随后未熄灭火苗引发森林火灾,将王某、熊某等23户林农的松树、杉树、杂木以及竹林烧毁。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09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4940元。7月30日,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发后郑某赔偿了森林火灾中23户受损林农的经济损失7400元并取得了谅解。 宜宾县检察院于2014年8月提起公诉。9月,宜宾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主办单位: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Copyright 2020 蜀ICP备2022015817号-1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007号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南路东段111号 技术支持:成都坤之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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