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热得快干烧引发火灾失火案
场所/医疗机构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04
title: 318_廖某热得快干烧引发火灾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廖某热得快干烧引发火灾失火案
-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04-01-09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廖某
- 裁判结果摘要:被告人廖某在朝阳区租住屋使用"热得快"烧水,遗忘断电致干烧起火,楼上住户高某被浓烟呛死,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39.9万余元
- 来源: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4/10/id/828016.shtml
正文
22岁的湖南无业人员廖某,没有想到因为自己一时的过失,小小的烧水设备“热得快”竟给自己招来大祸,引发一场火灾,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日前,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9万余元的判决。 今年1月9日3、4时许,廖某在本市朝阳区租住的房间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烧水,因遗忘未能及时切断电源,造成“热得快”长时间通电干烧起火,引发火灾。居住在其楼上房间的高某(女,31岁)被火灾引起的浓烟呛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廖某于当日5时30分许发现着火后即呼喊救火并委托他人报警,并在案发现场归案。其失火行为给高某丈夫、儿子、父母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医疗、鉴定、丧葬、交通、误工、财物损失、生活等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经济损失共计39.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人死亡,并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其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的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赔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编辑:赵岩)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4/民事赔偿/2004_318_廖某热得快干烧引发火灾失火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