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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_于红新烟头引燃仓库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4/民事赔偿 年份:2004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1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24

8 于红新烟头引燃仓库失火案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4-02-1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于红新

裁判结果摘要: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烟头掉在仓库地上,未确认踩灭即离开,烟头引燃可燃物致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损失400余万元,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来源:https://news.sina.cn/sa/2004-07-10/detail-ikkntiam0423959.d.html

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东北新闻网讯:据央视《法治在线》报道,震惊全国的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案今天上午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赵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陈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同时宣布,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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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4/民事赔偿/2004_334_于红新烟头引燃仓库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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