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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民大厦6·9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四人获刑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5/刑事案件 年份:2005 大小:7.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3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58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违章动火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北京年份/2005

title: 2005_北京京民大厦6·9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四人获刑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北京京民大厦6·9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四人获刑一审刑事判决书

京民大厦火灾案四名责任人获有罪判决

2005-06-07 09:03:24

中国法院网讯(陈新 李思) 去年6月9日,北京市京民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酿成12死35伤的惨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对这起事故的4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宣判,4名被告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6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道醇,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原系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朱家龙,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大专文化,原系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宝东,别名陈保东,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初中文化,原系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不锈钢加工队队长;被告人田合朋,别名田合鹏,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小学文化,原系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瓦工队队长。

被告人张道醇,作为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指使公司员工朱家龙伪造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变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于2002年3月第一次取得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10号的京民大厦的装修工程资格,此后又多次承揽京民大厦的装修工程。2004年3月15日,北京锐标公司再次承揽了京民大厦西配楼一层游泳馆等处的装修工程。被告人张道醇在明知被告人朱家龙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委派被告人朱家龙作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京民大厦西配楼游泳馆的装修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张道醇、朱家龙均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专职的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为赶工程进度,2004年6月9日被告人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明知防水作业和不锈钢切割、焊接作业交叉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指派施工工人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当日15时30分许,焊花引燃防水涂料,导致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火灾造成了12人死亡, 9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造成京民大厦直接财产损失81.9万元的严重后果。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的认定,火灾的原因为施工人员在京民大厦西配楼游泳馆内焊接二层平台的不锈钢扶手时,焊花引燃一层地面上的聚氨酯防水涂料,起火并蔓延成灾。被告人张道醇、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道醇作为施工单位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采用伪造单位资质的方法,承揽超过其单位原有资质的装修工程,同时还委派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人朱家龙负责施工现场全部工作,任命没有焊接特种操作证和缺乏焊接知识的被告人陈宝东负责焊接工种的施工,且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被告人朱家龙协助伪造单位资质,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派,在负责施工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允许防水和焊接同时进行冒险作业;被告人陈宝东不具备焊接专业知识,对焊接工作的操作规程缺乏认识,对从事不锈钢切割、焊接工作的工人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指派工人违规在防水作业的同时进行不锈钢切割和焊接工作;被告人田合朋在施工期间虽然向被告人朱家龙进行了安全方面的提醒,但是其没有对防水作业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明知焊接工人开始焊接工作,在未确定安全隐患被排除的情况下,仍然让工人继续冒险作业。

上述四被告人忽视安全生产规定,轻信事故不会发生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且造成12人死亡,9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以及直接财产损失81.9万元的严重后果,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道醇、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道醇、朱家龙、陈宝东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上述三名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当庭有一定的悔罪表示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合朋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曾经提醒过被告人朱家龙,尽到了一定的职责,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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