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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5/刑事案件 年份:2006 大小:4.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13
类型/刑事判决书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北京年份/2006

title: 2006_北京海淀吴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放火罪,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于2005年11月9日18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国宜通讯广场三层售后接待中心,因与国宜通讯广场职工协商摊位租赁问题发生争执,遂将售后接待中心屋门反锁,在屋内泼洒汽油,并欲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烧毁房屋,因被国宜通讯广场保安及时制止而未得逞。当日,被告人吴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的供述,证人杨、张*、朱、陈、盛的证言,物证照片,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起赃经过,办案说明,助燃剂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在公共场所泼洒汽油,意欲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另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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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5/刑事案件/2005_北京海淀吴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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