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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热得快烧干引发火灾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5/民事赔偿 年份:2005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5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55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娱乐场所原因/电气故障法律/失火罪年份/2005

title: 317_姜某热得快烧干引发火灾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姜某热得快烧干引发火灾失火案

正文

"热得快"烧掉临平商厦百万 责任人被判3年

2005-12-21 14:23:20

   中国法院网讯(申屠清儿 周卫忠)

备受杭州市民关注的临平商业大厦火灾案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原杭州怡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职工姜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6日22时许,姜志国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保健路商业大厦二楼的宿舍内,使用“电热得快”烧水。后姜志国在关门外出时因疏忽大意未将“电热得快”电源插座拔掉,致使“电热得快”因长时间通电,热水瓶内的水被烧干,导致热水瓶内胆爆裂、引燃热水瓶可燃塑料外壳而造成成灾。商业大厦2-5楼被不同程度烧毁,共计烧毁建筑1500平方米,该建筑内杭州余杭百货责任有限公司、杭州怡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杭州梧桐影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丘山营业厅、西子网吧、临平银梦歌厅、上海丝金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联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文联、临平“佳佳”通讯器材商店、临平土地管理所、“船娘水饺”店、“1+2”服饰店、叶凤等十余家单位及个人财产受损,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人民币95.7万余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志国在使用电器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由于被告人姜志国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5/民事赔偿/2005_317_姜某热得快烧干引发火灾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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