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title: 2008_河南淅川杨XX失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失火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淅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6年4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到荆关镇石门村姜家沟柿子树湾给其婆家大爷上坟烧纸,不慎引起姜家沟(刺扒坡)大面积有林地着火,着火面积达197253平方米,折295.73亩,合19.72公顷,烧死柏树27798株。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6、证人戴某证言内容同时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9、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起火点示意图、现场照片
2006年4月2日上午荆关镇石门村河东组姜家沟(刺扒坡)集体柏树林着火,被烧的有林地共19.72公顷,烧死柏树27798株。紧邻柏树林的刺扒坡北侧种植有大面积的黄姜,火是从柿子树湾的坟地周围的毛草着火漫延至坟后的黄姜地,使黄姜秧着火引起的。柿子树湾共有四座坟,其中杨婆家大爷的坟紧靠黄姜地,坟前的两棵柏树和左侧的一棵柿子树的根部均被迎面火烧伤,且坟前有新烧的火纸灰和四周被烧的草木灰;距杨家坟地东边8.9米处是石门村时某某婆母的坟,坟地周围有被烧的痕迹;张某某妻子坟地周围的毛草被烧,当天没有上坟烧纸的现象;杨某某婆母的坟地、曹某某母亲的坟地周围没有被烧的痕迹。
12、淅川县林业局证明:证实荆关镇石门村着火林地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一审法院认为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失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10公顷以上,烧毁林木10000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故判决被告人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上诉称:对自己犯失火罪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同原审一致,且证据已经原审宣读、出示、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因失火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的上诉理由经查:杨因上坟造成失火后能主动救火,在二审期间能真诚地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杨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08)淅刑初字第239号
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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