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李某宾玩火烧毁家具仓库案
title: 600_进贤李某宾玩火烧毁家具仓库案
updated: 2026-08-04
进贤李某宾玩火烧毁家具仓库案
-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07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徐某、孔某、李某宾、李某、吴某
- 裁判结果摘要:2006年12月李某宾玩火引燃家具仓库损失21818元,判由父母李某、吴某承担赔偿。
- 来源:https://tt.jxnews.com.cn/news/1437799
正文
进贤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余志远)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小康路47号一层的店面是被告孔某的私有房屋。因孔某长年在外,便委托其姐孔某秀代为出租,收取房租。2006年8月,孔某秀与原告徐某达成口头协议,徐某租赁该店面做存放家具的仓库。2006年12月9日,被告李某、吴某夫妇外出做事,其大儿子李某宾和小儿子在走道上烧纸玩、由于烧到了手,李某宾便本能地将烧着的纸甩出,结果烧着的纸从未封闭的窗户处进入,落在原告存放家具的仓库内,引燃家具外包装,造成火灾。后经进贤县公安消防大队扑灭。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徐某、孔某秀、吴某和李某的儿子李某宾进行了询问,由于李某宾未成年,询问时吴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始终在场。对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察,对原告上报的火灾损失进行了核定。依法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李某宾玩火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21818元。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宾赔偿原告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21818元,该赔偿责任由李某、吴某共同承担。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2007年11月9日,原告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法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0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见法院在强制执行,遂主动找申请执行人和解,双方协商后,履行完毕了执行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拿到执行款后,遂向法院申请结案,该案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