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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犹县人民法院布告_郑训红欧阳生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7/民事赔偿 年份:2008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47
场所/学校教育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江西年份/2008

title: 2008_江西上犹县人民法院布告_郑训红欧阳生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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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法院布告

发布时间:2008-02-02 15: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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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布 告

(2008)上法布字第1号

一、郑训红失火案

罪犯郑训红,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金盆小组。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日10时许,罪犯郑训红为清除自家位于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金盆组石子窝责任田中的杂草,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田里的干稻草进行焚烧的过程中,由于风大,引燃周围的杂草,并烧至山上,进而引发金盆村、铁石村、茶坑村部分山场的森林火灾。

本院认为,罪犯郑训红在野外用火时,明知自己烧稻草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郑训红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直接向基层干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罪犯郑训红能积极参与扑救山火,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失火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林木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罪犯郑训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欧阳生失火案

罪犯欧阳生,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上犹县梅水乡洋田村庄孜组。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0日13时许,罪犯欧阳生在上犹县梅水乡洋田村上坑自家责任田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荒田中的茅草焚烧杂草,由于风大,火势无法控制,引燃周围的杂草,烧至山上,造成梅水乡洋田村、东山镇茶亭村、广田村部分山场的森林火灾。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生在野外用火时,明知自己焚烧茅草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罪犯欧阳生能积极参与救火,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失火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林木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布

院 长 傅 勇 辉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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