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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_张丽贞与张建军、王锦瑞等电热毯火灾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7/民事赔偿 年份:2007 大小:1.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2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16

8 张丽贞与张建军、王锦瑞等电热毯火灾案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张丽贞、张建军、王锦瑞、杭州凤凰清真饮食店

裁判结果摘要:2007年1月张建军电热毯使用不当起火,判赔财产损失10464元,饮食店补充赔偿。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07/11/10/5278ae38-1cea-43a2-9ad3-97c4a2b71260/

(2007)上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7-11-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丽贞与张建军、王锦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贞,张建军,王锦瑞,杭州凤凰清真饮食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7/民事赔偿/2007_574_张丽贞与张建军、王锦瑞等电热毯火灾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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