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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烟花引火灾物业担责赔偿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7/民事赔偿 年份:2008 大小: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40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玩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08

title: 636_永嘉烟花引火灾物业担责赔偿案

updated: 2026-08-04

永嘉烟花引火灾物业担责赔偿案

正文

小区居民燃放烟花引火灾 物业管理不善被判赔偿

2008-06-03 11:28:15

   中国法院网讯(钟轩) 浙江永嘉县一居民乔迁时在小区燃放烟花,致小区另一居民新房失火受损,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判令其承担15%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73529.85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2月5日,浙江永嘉人陈某搬家时,在永嘉华达大厦大院内燃放鞭炮、大烟花,其中威力大的烟花二个各25发,射程超过24层高。当天上午,华达大厦另一业主黄某刚装饰完毕房屋失火严重受损,有关家具、电器、装璜损失及整修费用达490199元。永嘉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火灾系由陈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且华达大厦的物业公司即温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大管家物业公司)对此存在管理不善,判决陈某赔偿黄某财产损失416669.15元;大管家物业公司赔偿黄某财产损失73529.85元。随后,大管家物业公司等提起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大管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对在大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不力,缺乏相应的应急救火的预案,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大管家物业公司承担15%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2月5日,浙江永嘉人陈某搬家时,在永嘉华达大厦大院内燃放鞭炮、大烟花,其中威力大的烟花二个各25发,射程超过24层高。当天上午,华达大厦另一业主黄某刚装饰完毕房屋失火严重受损,有关家具、电器、装璜损失及整修费用达490199元。永嘉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火灾系由陈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且华达大厦的物业公司即温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大管家物业公司)对此存在管理不善,判决陈某赔偿黄某财产损失416669.15元;大管家物业公司赔偿黄某财产损失73529.85元。随后,大管家物业公司等提起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大管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对在大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不力,缺乏相应的应急救火的预案,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大管家物业公司承担15%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7/民事赔偿/2007_636_永嘉烟花引火灾物业担责赔偿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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