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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_3175_房山张燕新购液化气罐泄漏毁容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8/其他案例 年份:2012 大小:4.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4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6:12
场所/化工危化原因/燃气泄漏原因/用火不慎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2

title: 3175_房山张燕新购液化气罐泄漏毁容案

updated: 2026-08-04

房山张燕新购液化气罐泄漏毁容案

正文

新购液化气罐泄露引火灾 女主人惨遭毁容

2012-06-19 16:07:07

   中国法院网讯(王保新) 刚刚购买几天的液化气罐在使用过程中泄气,导致火灾发生,致使在场的四人受伤,女主人更是惨遭毁容。液化气罐的卖售人及液化气站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五十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08年9月,张燕在挂靠于某液化气站的王强手中购买带罐液化气一瓶,几天后在准备使用液化气过程中,液化气罐阀门突然被液化气罐内的压力冲出,液化气随之外泄,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在场的四人被烧伤,张燕的伤势最为严重,经抢救虽已脱离危险但惨遭毁容。几个月后,张燕因不能支付高额的医药费被迫出院,事后就赔偿事宜与二被告进行协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责任,无奈之下,张燕将王强及其挂靠的液化气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及误工费共计五十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皆辩称原告张燕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存在对液化器具使用不当的情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火灾原因系液化气罐泄露液化气,遇明火源发生爆燃起火,并致灾。该钢瓶经检验已超过年限15年,已判废。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强为原告张燕供应的液化气所用钢瓶已属报废,此为导致原告在使用时发生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强承担责任;而王强挂靠某液化气站名下,该液化气站未对王强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尽到安全检查义务,故该液化气站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张燕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四十五万余元。

2008年9月,张燕在挂靠于某液化气站的王强手中购买带罐液化气一瓶,几天后在准备使用液化气过程中,液化气罐阀门突然被液化气罐内的压力冲出,液化气随之外泄,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在场的四人被烧伤,张燕的伤势最为严重,经抢救虽已脱离危险但惨遭毁容。几个月后,张燕因不能支付高额的医药费被迫出院,事后就赔偿事宜与二被告进行协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责任,无奈之下,张燕将王强及其挂靠的液化气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及误工费共计五十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皆辩称原告张燕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存在对液化器具使用不当的情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火灾原因系液化气罐泄露液化气,遇明火源发生爆燃起火,并致灾。该钢瓶经检验已超过年限15年,已判废。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强为原告张燕供应的液化气所用钢瓶已属报废,此为导致原告在使用时发生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强承担责任;而王强挂靠某液化气站名下,该液化气站未对王强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尽到安全检查义务,故该液化气站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张燕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四十五万余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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