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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_795_上海浦东火锅店液化气泄漏殃及渔具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8/其他案例 年份:2010 大小:4.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3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5:01
类型/火灾事故认定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化工危化场所/餐饮场所原因/燃气泄漏原因/用火不慎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地域/上海年份/2010

title: 795_上海浦东火锅店液化气泄漏殃及渔具案

updated: 2026-08-04

上海浦东火锅店液化气泄漏殃及渔具案

正文

火锅店失火殃及渔具仓库 店主被判赔偿27万

2010-05-18 14:12: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 作者:上海法院

  火锅店一场大火,不仅造成店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殃及相邻渔具仓库,店主在经营中未能消除安全隐患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店店主成某赔偿唐某夫妇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2008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成某在芦潮港镇经营的一家火锅店,营业时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20平方米,烧毁烧损店内房屋装修、家用电器、液化气钢瓶、灶具、门窗、桌椅等财产,与火锅店相邻的唐某夫妇的渔具仓库及内部用品等严重烧损,并导致成某的母亲与儿子店中死亡。事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认定,由于火锅店二楼营业厅中间一排最南侧的10号桌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连接管突然发生液化气泄漏,遇明火燃烧并蔓延扩大成灾。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唐某夫妇诉诸法院,要求成某赔偿5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经相关部门评估和鉴定,确定仓库内可识别损坏物品损失为8万余元;确定烧毁房屋的修复费用为2万余元。而对于仓库内的渔具物品,因烧毁后成为一大堆残渣,致使无法辨认识别和确定数量,故未能进行评估。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本案中,成某作为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能消除安全隐患,在营业时因液化气钢瓶连接管发生液化气泄漏遇明火燃烧并蔓延扩大成灾,造成唐某夫妇财产损害,故其应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唐某夫妇主张的可识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修复费,因成某无异议,予以照准;对于唐某夫妇主张的相邻仓库内物资损失,酌定为17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成某在芦潮港镇经营的一家火锅店,营业时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20平方米,烧毁烧损店内房屋装修、家用电器、液化气钢瓶、灶具、门窗、桌椅等财产,与火锅店相邻的唐某夫妇的渔具仓库及内部用品等严重烧损,并导致成某的母亲与儿子店中死亡。事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认定,由于火锅店二楼营业厅中间一排最南侧的10号桌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连接管突然发生液化气泄漏,遇明火燃烧并蔓延扩大成灾。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唐某夫妇诉诸法院,要求成某赔偿5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经相关部门评估和鉴定,确定仓库内可识别损坏物品损失为8万余元;确定烧毁房屋的修复费用为2万余元。而对于仓库内的渔具物品,因烧毁后成为一大堆残渣,致使无法辨认识别和确定数量,故未能进行评估。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本案中,成某作为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能消除安全隐患,在营业时因液化气钢瓶连接管发生液化气泄漏遇明火燃烧并蔓延扩大成灾,造成唐某夫妇财产损害,故其应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唐某夫妇主张的可识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修复费,因成某无异议,予以照准;对于唐某夫妇主张的相邻仓库内物资损失,酌定为17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8/其他案例/2008_795_上海浦东火锅店液化气泄漏殃及渔具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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