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9_赵琦蚊香引燃致王霞死亡案
8 赵琦蚊香引燃致王霞死亡案
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赵琦、王霞家属、陆观(房东)
裁判结果摘要:蚊香引燃致室友烧死,侵权人全赔房东补20%
来源:https://www.shenbanglawyer.com/index.php?c=show&id=3819
出租屋内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致使一同租客人没来得及逃生被大火烧死。受害人将放火者和出租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5月26日,来锡打工的赵琦在其租住处睡觉,夏天的出租屋蚊虫尤其多,赵琦像往常一样点了蚊香才能入睡,然而没想到的是,一阵风将蚊香吹倒引燃了蚊帐。等到赵琦醒来,其租住的房屋已变成了火海,李某和几个同伴连忙从后门逃走了。而隔壁房间的王霞却因后门锁住的原因没能逃生,活活被烧死在房间里。 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赵琦在使用蚊香时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诉讼中,人赵琦的家属自愿先行给付了赔偿款5万元。赵琦因失火罪被法院判刑。而陆观作为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通道,出租房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没有依法办理租赁许可证,没有基本的消防设施,致使初期火势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家属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陆观则辩称,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已对该起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做出认定,其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北塘法院认为,赵琦是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63万余元,而陆某出租房屋
,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2万余元。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9/其他案例/2009_3249_赵琦蚊香引燃致王霞死亡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