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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友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9/刑事案件 年份:2009 大小:6.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13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江西年份/2009

title: 2009_江西武宁_刘锡友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刘锡友失火案

被告人刘锡友犯失火罪

(2009)武刑一初字第38号

发布时间:2009-09-27 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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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武 宁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武刑一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锡友,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武宁县清江乡龙石村六组。2009年3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0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锡友犯失火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锡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被告人刘锡友于2009年3月22日中午11时20分许在自己位于龙石村小水库垅港的责任田里干农活时,点燃堆放在田里的杂柴,事后便离开回家,因柴头和未熄灭的木炭被风吹到田坎边,从而引燃茅草,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14.1333公顷,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刘锡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锡友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火灾不是其引燃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锡友到位于清江龙石村小水库垅港的责任田干农活,刘锡友准备种吊瓜,由于田边杂柴影响种吊瓜打桩拉线,刘锡友便将几天前砍倒的杂柴堆放在吊瓜田东北角,并在港边检了一些干茅草放在杂柴下面作引燃物,刘锡友点燃茅草,将已堆好的杂柴引燃。11时30分左右,刘锡友在没有扑灭引燃的杂柴火炭和剩余火星便回家吃饭,因未燃尽的杂柴被风吹到田坎边而引燃田坎上的茅草,从而引发“龙窝”山场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14.1333公顷,损失共计2450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7、龙石村委证实,被告人刘锡友因家庭困难至今尚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8、证人许树林指认笔录证实,火灾起火点位于刘锡友的责任田边上。

以上证据均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锡友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锡友辩称“龙窝”山场火灾不是其野外用火引燃的。经查,火灾当天仅有被告人刘锡友一人在起火点处做农活,且被告人刘锡友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其在吊瓜地烧黄杞柴后引燃田坎茅草从而导致森林火灾,被告人刘锡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词相吻合,故被告人刘锡友在庭审中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锡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骁

审 判 员  潘茹秋

人民陪审员  聂 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淦作燕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09/刑事案件/2009_江西武宁_刘锡友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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