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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_陈XX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09/刑事案件 年份:2009 大小:6.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4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5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湖南年份/2009

title: 2009_湖南株洲陈XX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2009_陈XX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陈**失火罪一案

审理经过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失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七日作出(2009)株县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在株洲县砖桥乡杉木桥村板冲组李家冲自留山上烧山造林,用打火机将山上杂柴点燃后失控,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砖桥乡西冲村、石嗓村、杉木桥村、文家村及太湖乡桐梓村境内山林被烧毁。经株洲县林业局技术鉴定:此次火灾过火山林面积2020.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1534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于2009年2月18日13时主动到株洲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2、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的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在山林地带用火时疏忽大意,从而引发山林火灾,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陈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得到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陈**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应当预见自己点火烧荒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失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引发山林火灾,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上诉人陈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在量刑时根据相关法律对上诉人陈已作了减轻处罚,故上诉人陈上诉时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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