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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_王荣花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0/其他案例 年份:2012 大小:2.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0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05
场所/学校教育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2

title: 2552_王荣花

updated: 2026-08-04

王荣花

正文

因幼儿园发生火灾,2岁女儿小雅(化名)在大火中死亡,朝阳法院判决幼儿园的负责人王荣花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宣判后,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女孩父母已经获得18万元的赔偿金。    2010年1月17日中午,朝阳一家无照经营的幼儿园内发生火灾致使一名2岁女童被烧死。经查,事故发生系该园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电热器放置于床上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幼儿园失火。27岁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42岁的幼儿园员工李彦巧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遇难女童家长李振德、张立萍将王荣花、李彦巧、王荣花的丈夫以及涉案幼儿园房屋所有人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据5名被告各自的侵权过错程度按比例依法判决王荣花夫妇、李彦巧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涉案房屋所有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涉案房屋所有人亦表达了积极赔付的想法,承办法官在进行判后答疑的基础上,促使原告与涉案房屋所有人达成谅解,原告方同意房屋所有人一次性支付其赔偿款18万元。并在法官的见证下,一次性将18万元赔偿款现金向原告进行了交付。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0/其他案例/2010_2552_王荣花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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