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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孙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刑事案件 年份:2011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3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学校教育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玩火等级/较大事故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江苏年份/2011

title: 2011_江苏_江阴孙某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江苏:江阴孙某失火案

上山结义引发山林火灾 17岁少年被判三缓四

作者:周玉萍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1-07-04

三名少年上山结拜兄弟,其中一人因携带打火机上山,竟突发奇想点燃枯草玩耍,结果酿成山林火灾。6月29日下午,江阴法院审结这起失火案,被告人孙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孙某是江阴本地人,今年17岁,在无锡一所职业学校读书。今年2月5日正值大年初三,孙某和好友陈某、姚某闲着在家没事,就商量着要结为异姓兄弟,于是三人决定到风景较好的江阴定山上去结拜,顺便可以欣赏山上的美景。上山时,孙某随身携带了香烟和打火机,三人对山上禁止携带火种的禁令置若罔闻,边爬山边抽烟,途中,三人还以焚烧马蜂窝取乐,同时还点燃枯枝用于结拜兄弟,随后三人熄灭了火苗。

当三人行至定山“老虎嘴”平台处后,发现一片枯草,孙某提出点火玩耍,陈某表示山上有风、不能点火,但是孙某自信自己点火后能迅速踩灭,仍然用打火机点燃枯草。因山风较大,火势蔓延,三人虽奋力扑救,未能阻止火势继续蔓延,结果引发山林火灾。经消防等救火人员扑救,在经历23个小时后,明火得以扑灭。火灾造成江阴云亭镇、周庄镇和新澄东办事处三方所辖区域山林过火面积427亩,受灾面积207.4亩,其中杉木林37.5亩,国外松林地35.5亩,竹林134.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万余元,江阴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所涉及乡镇组织人员扑救,直接投入扑救费用100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孙某系家中独子,无不良行为记录,父亲打零工,母亲在物业公司工作,为低收入家庭,火灾发生后,孙某的家人已倾力赔偿火灾损失3万元。而孙某犯罪的原因是法制观念淡漠,行事冲动,盲目自信,不计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漠视山林防火的规定,携带火种上山,对在山林中玩火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过于自信可以避免,在山上玩火而引发山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其亲属尽力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对被告人孙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刑事案件/2011_江苏_江阴孙某失火案_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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