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被告人罗XX、谭XX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郭XX犯失火罪
下一篇:吕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公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2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2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48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起诉书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法律/玩忽职守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河南年份/2015

title: 河南郑州_滥用职权罪

updated: 2026-08-04

公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公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民法院。郑州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公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曹派出所工作,2010年11月,河南省警务机制改革后,管城曹派出所与十派出所合并为十八分局,成立十八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被告人公到治安大队工作,任南曹警务区社区民警,负有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2011年8月,被告人公对鸿运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问题。公仅对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进行了罚款500元的处理,在接受鸿运仓库方的吃请后,对其它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处罚、没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没有上报有关部门,致使存在火灾隐患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鸿运仓库一直非法使用。

本院查明

2011年11月25日,鸿运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经郑州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鸿运灯具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灾害成因是鸿运灯具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对鸿运仓库货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认定鸿运仓库货物损失额为4719799.77元。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共赔付人民币2900000元。被告人公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公某供述、证人李、李、杨、荆、赵、王、王、左*、李等人证言、火灾事故认定书、保险公估报告、十八**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工作方案、检查记录、责任书、受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公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公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曹派出所工作,2010年11月,河南省警务机制改革后,管城曹派出所与十派出所合并为十八分局,成立十八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被告人公到治安大队工作,任南曹警务区社区民警,负有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2011年8月,被告人公在对鸿运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问题。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之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火灾隐患的,应当在责令依法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被告人公在检查鸿运仓库发现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其仅对该仓库存在的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理,并接受了鸿运仓库方的吃请,对存在的其它消防安全隐患没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没有向有关部门上报移交,致使存在火灾隐患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鸿运仓库一直非法使用。

2011年11月25日,鸿运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经郑州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鸿运灯具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灾害成因是鸿运灯具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对鸿运仓库货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认定鸿运仓库货物损失额为4719799.77元。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共赔付了2900000元。被告人公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公*供述,证实自2010年11月份以来,其一直在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工作,任南曹警务区的社区民警。其对辖区消防有监督检查职责。2011年8月15日,其和曹一起去鸿运灯具仓库检查,检查时发现:鸿运仓库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室内放置的灭火器有失效的,设置的少,数量也不够,对室内是否设有消火栓,是否设置防火分区的情况,没有检查,因为仓库里已经塞满了,进不去人。没有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无且未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少疏散指示标志,缺少应急照明,电线使用及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通道被堵塞等不符合消防安全问题,发现了上述消防隐患后,其填写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与仓库负责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后其和曹就走了。2011年8月18日,第二次去检查时,发现鸿运仓库没有按要求整改,便对该仓库罚款500元。其记得给鸿运仓库下发有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是现在找不到了。其与仓库的负责人和仓库的房东一起吃过一次饭。其对该仓库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无室内消火栓、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没有向领导汇报过,也没有向相关部门上报过。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没有监督仓库整改到位。

(二)证人证言

9、证人曹*证言,证实其在鸿运仓库任安全生产组组长,

仓库里面只有灭火器,没有设置防火分区。其认为仓库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与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有关。公安民警公*和安全办的人来仓库检查过,检查的时候,只是口头通知整改,没有下发书面的通知书,也没有指出仓库没有设置防火分区的问题。

(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身为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南曹警务社区民警,负有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人公在对鸿运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依职应当将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上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被告人公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未上报移交,鸿运仓库后发生重大火灾,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公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公有徇私舞弊情节,经查证,被告人公在对鸿运仓库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其仅对该仓库的灭火器失效进行了处罚,并接受了仓库负责人的一次吃请,没有对其他消防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并未向领导及相关部门上报。本院认为,徇私舞弊作为一种行为动因,在滥用职权案中,徇私是犯罪的动机,它成为刺激、推动行为人滥用职权的直接动力,行为人为了积极追求徇私结果的出现而滥用职权,在本案中,公*滥用职权没有将鸿运仓库的消防隐患问题向有关部门上报移交,并接受仓库方的一顿吃请,其接受吃请的行为尚不具有刺激和推动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作用,不能成为犯罪动机。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公所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公*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王*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丰*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黄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初、张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戴*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蔡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毛*甲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刑事案件/2011_河南郑州_滥用职权罪.md
‹ 上一篇:被告人罗XX、谭XX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郭XX犯失火罪
下一篇:吕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