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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梅刑初字第48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刑事案件 年份:2011 大小:7.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1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2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地域/福建年份/2011

title: 2011_福建闽清黄邦渊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1)梅刑初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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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1-05-26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黄邦渊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邦渊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梅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邦渊,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于闽清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闽清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3月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林刑诉[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邦渊犯失火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全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邦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邦渊为了种植花生,从家里携带一把锄头到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厝”农田里锄草。在锄草中,被告人黄邦渊将前些天锄下的草一起堆放后,点火焚烧。由于风大,焚烧的荒草被风吹到附近的荒田中,并引燃荒田中的杂草。之后,火势迅速蔓延至附近“隔头坂”山场,导致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坂”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闽清县林业局林业案件鉴定工作小组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8亩,疏林地118亩,经济损失2501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发放灭火工资810元。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黄邦渊的供述、证人阮某等人的证言、闽清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闽清县林业局林业案件鉴定工作小组的鉴定书、闽清县白樟林业站的证明、闽清县公安局提取笔录(附扑火工资清单)、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函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邦渊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57亩(疏林地面积折半计算),经济价值25010元人民币,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发放灭火工资810元,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因存在心脏方面的问题,以及年龄偏大的情况,请酌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邦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邦渊为了种植花生,从家里携带一把锄头到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厝”农田里锄草。在锄草中,被告人黄邦渊将前些天锄下的草一起堆放后,点火焚烧。由于风大,焚烧的荒草被风吹到附近的荒田中,并引燃荒田中的杂草。之后,火势迅速蔓延至附近“隔头坂”山场,导致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坂”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闽清县林业局林业案件鉴定工作小组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8亩,疏林地118亩,经济损失人民币25010元。案发后,被告人发放灭火工资81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1、黄某2、阮某、陈某1、陈某2、黄某3的证言,证明了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坂”山场森林火灾是被告人黄邦渊引起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坂”山场火灾起火点位于陈某2责任田中,以及火灾后山场的概貌情况。 3、鉴定书1份,证明了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坂”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8亩,疏林地118亩,经济损失人民币25010元的事实。 4、樟山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隔头坂”山场火灾的起火点位于陈某2责任田中的事实。 5、提取笔录(附灭火工资清单),证明被告人黄邦渊发放灭火工资810元的事实。 6、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黄邦渊个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7、被告人黄邦渊的供述,证明了白樟镇樟山村“隔头坂”山场森林火灾是被告人黄邦渊引发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均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邦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8亩,疏林地面积118亩,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案发后,被告人黄邦渊能发放灭火工资810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亦表示自愿认罪。鉴于有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黄邦渊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维护林区治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邦渊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友锵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彭连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玉妹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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