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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神台蜡烛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1/民事赔偿 年份:2011 大小:2.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1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21
类型/教学课件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玩火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1

title: 111_黄某神台蜡烛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黄某神台蜡烛失火案

正文

广昌法院网讯 8月26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全家为其妻杨某过六十岁生日,并在其家里一楼厅堂的神台处点放了两对蜡烛。至1月26日晚12时(2011年1月27日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在上楼睡觉前检查蜡烛,将神台上一对当日点燃还在燃烧的蜡烛拿下来放在地上,另外一对于1月25日点燃放在碗内燃烧的蜡烛,其中已经烧完一根,另一根蜡烛还剩一小截仍在碗内燃烧,被告人黄某发现下面盛烛的碗已经烧爆开了,他把碗拿开,将该根蜡烛直接放在神台上继续燃烧没有拿下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上楼睡觉。直到2011年1月27日凌晨3点多钟,邻居王某、钟某、李某等人发现被告人黄某家一楼神台处起火,并用斧头劈开黄某家大门入内扑救,但未能扑灭,造成多家房屋和生活生产资料完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1.0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与二十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二十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疏忽大意过失引发火灾,使邻居生产生活资料和房屋损害严重,并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二十二名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1/民事赔偿/2011_111_黄某神台蜡烛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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