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_黄某神台蜡烛失火案
8 黄某神台蜡烛失火案
法院: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2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神台点蜡烛过生日无人看管引燃,致多户房屋及生产资料烧毁,损失61万余元)
来源:https://gcxf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11/11/id/4889937.shtml
广昌法院网讯
8月26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全家为其妻杨某过六十岁生日,并在其家里一楼厅堂的神台处点放了两对蜡烛。至1月26日晚12时(2011年1月27日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在上楼睡觉前检查蜡烛,将神台上一对当日点燃还在燃烧的蜡烛拿下来放在地上,另外一对于1月25日点燃放在碗内燃烧的蜡烛,其中已经烧完一根,另一根蜡烛还剩一小截仍在碗内燃烧,被告人黄某发现下面盛烛的碗已经烧爆开了,他把碗拿开,将该根蜡烛直接放在神台上继续燃烧没有拿下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上楼睡觉。直到2011年1月27日凌晨3点多钟,邻居王某、钟某、李某等人发现被告人黄某家一楼神台处起火,并用斧头劈开黄某家大门入内扑救,但未能扑灭,造成多家房屋和生活生产资料完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1.0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与二十二名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二十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疏忽大意过失引发火灾,使邻居生产生活资料和房屋损害严重,并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二十二名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