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5_齐某与奚某、刘某劣质燃气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8 齐某与奚某、刘某劣质燃气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齐某诉奚某(房东)、刘某(房客)
裁判结果摘要:房客劣质燃气用具起火殃邻,房东30%、房客50%赔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4838.shtml
劣质燃气用具引火灾殃及邻居 房东房客共赔偿 2013-01-21 15:05:29 中国法院网讯(富心振) 房客使用劣质燃气用具引发火灾殃及邻居,房东、房客一同被告上法庭,被索赔36.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邻居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为11.2万余元,由房东奚某担责30%,即赔偿3.3万余元;由房客刘某担责50%,即赔偿5.6万余元。 江苏在沪打工者刘某租住于奚某的临时简易房内,与齐某搭建的二层简易房(外墙面及屋面为彩钢夹芯板)相邻。2011年5月,齐某的房屋装修后作为儿子婚房由儿子儿媳共同居住使用。事隔三月的某日傍晚,刘某承租的临时简易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其租住的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烧损,并因火势蔓延造成毗邻的齐某第二层房屋及屋内物品同遭厄运。事后,经浦东新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该起火灾可以排除人为放火、气候因素、物品自燃、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无法排除可燃气体泄漏遇点火源后发生火灾的可能。因为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齐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齐某诉称,奚某租给刘某的房屋失火,将其楼上儿子新房内的物品全部烧毁,损失惨重。他认为,奚某作为房屋权利人,将临时搭建的违章建筑租给他人使用,又未对承租人使用的燃气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刘某作为承租人,亦未对使用的燃气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导致火灾发生,两人均有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其损失36.5万余元。
奚某辩称,自己并非火灾事故的实际责任人,该事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齐某搭建的房屋
材料不防火,盖房时没有留足够的空隙,又将剩余易燃材料直接斜放在双方房屋中间,导致火灾发生时直接把火引到齐某的房屋上,对此齐某本身亦有责任。现自己愿意作出赔偿2万元。 刘某辩称,火灾也造成其屋内的财产都被烧光,齐某损失没有他说的那么多,按照火灾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赔偿能力,其愿意赔偿1~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齐某与奚某搭建的房屋均无相关部门的建造审批手续。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刘某系起火房屋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居住期间,使用劣质燃气用具且缺乏检查维护保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奚某搭建违章建筑并出租给刘某,其采用木板搭建房屋,耐火极限低,也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而齐某搭建违章二层房屋,墙面材料为耐火性较低的彩钢板,且搭建时未与奚某房屋保持消防规范所要求的防火安全距离,与火灾蔓延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据此,根据火灾事故过错责任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齐某自行承20%责任,奚某承担30%责任,刘某承担50%责任。 江苏在沪打工者刘某租住于奚某的临时简易房内,与齐某搭建的二层简易房(外墙面及屋面为彩钢夹芯板)相邻。2011年5月,齐某的房屋装修后作为儿子婚房由儿子儿媳共同居住使用。事隔三月的某日傍晚,刘某承租的临时简易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其租住的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烧损,并因火势蔓延造成毗邻的齐某第二层房屋及屋内物品同遭厄运。事后,经浦东新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该起火灾可以排除人为放火、气候因素、物品自燃、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无法排除可燃气体泄漏遇点火源后发生火灾的可能。因为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齐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齐某诉称,奚某租给刘某的房屋失火,将
其楼上儿子新房内的物品全部烧毁,损失惨重。他认为,奚某作为房屋权利人,将临时搭建的违章建筑租给他人使用,又未对承租人使用的燃气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刘某作为承租人,亦
未对使用的燃气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导致火灾发生,两人均有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其损失36.5万余元。 奚某辩称,自己并非火灾事故的实际责任人,该事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齐某搭建的房屋材料不防火,盖房时没有留足够的空隙,又将剩余易燃材料直接斜放在双方房屋中间,导致火灾发生时直接把火引到齐某的房屋上,对此齐某本身亦有责任。现自己愿意作出赔偿2万元。 刘某辩称,火灾也造成其屋内的财产都被烧光,齐某损失没有他说的那么多,按照火灾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赔偿能力,其愿意赔偿1~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齐某与奚某搭建的房屋均无相关部门的建造审批手续。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刘某系起火房屋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居住期间,使用劣质燃气用具且缺乏检查维护保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奚某搭建违章建筑并出租给刘某,其采用木板搭建房屋,耐火极限低,也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而齐某搭建违章二层房屋,墙面材料为耐火性较低的彩钢板,且搭建时未与奚某房屋保持消防规范所要求的防火安全距离,与火灾蔓延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据此,根据火灾事故过错责任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齐某自行承20%责任,奚某承担30%责任,刘某承担50%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