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_瑞昌送气违规操作致煤气爆炸案
8 瑞昌送气违规操作致煤气爆炸案
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某(送气工)、黄某某(原告)、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送气工违规安装放气致液化气爆炸,判陈某某担75%主要责任,原告方自担5%,液化气公司不担责。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7206.shtml
违规操作致煤气爆炸 送气公司管理不善需担责 2013-10-14 14:55: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瑞昌频道 |作者:徐芳 送气上门服务周到,义务安装更是贴心,却不料违规操作致煤气爆炸,不仅损坏了他人财产还伤了自身。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煤气爆炸案件。 2012年9月20日上午,原告黄龙江家煤气用完,经人介绍叫被告陈洪金送液化气。被告陈洪金来到黄家,发现原告煤气罐过期要检修,于是原告父亲给陈洪金38元检修费。因原告家只有一个煤气罐,而当天又要用液化气,于是陈洪金就将其他人的一瓶气先给原告用。在原告未要求的情况下,被告陈洪金又义务为原告安装煤气罐、放气、点火试用。在试用过程中原告妹妹提醒陈洪金,放气时煤气灶点火开关未关,同时原告母亲说有异味,随手将厨房的玻璃门关上。被告陈洪金未听,仍一人在原告家厨房点火、试用。几分钟后,厨房发生爆炸,部分财物被烧毁,陈洪金也受伤了。经瑞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财产损失价值7642元。当天陈洪金未收取液化气的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和陈洪金的工作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42元(包括鉴定费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洪金应原告黄龙江要求,为原告购买液化气。因原告家气瓶过期要检修,被告陈洪金将他人的液化气给原告用,并义务为原告安装气瓶,但因被告陈洪金操作不当致液化气泄漏,被告陈洪金未听他人制止,引起液化气爆炸,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自身受伤,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
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5%的责任。原告家人对被告陈洪金的违规操作制止不力,且在明知厨房内液化气浓度过高时,却将厨房玻璃门关上,致厨房内液化气浓度增高,危险增大,原告方对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小部分损失,即5%的损失。被告陈洪金不由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而是代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液化气再自行从中抽取一定利润,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依据销售量在年节给予其一定奖励,被告陈洪金与被告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送气服务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行业,政府对从事此行业人员的资格有审查、管理职责。瑞昌市建设局文件规定系对送气服务业资格准入的行业规定和管理,送气服务人员的资格和管理是政府部门职能,政府将部分管理职能交由液化气公司代为管理,因此液化气公司依据政府规定与服务队签定服务协议。所以被告陈洪金与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不属于劳务关系。但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代行部分管理职责中存在教育和督导上的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2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由被告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608元。由被告陈洪金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6032元。
2012年9月20日上午,原告黄龙江家煤气用完,经人介绍叫被告陈洪金送液化气。被告陈洪金来到黄家,发现原告煤气罐过期要检修,于是原告父亲给陈洪金38元检修费。因原告家只有一个煤气罐,而当天又要用液化气,于是陈洪金就将其他人的一瓶气先给原告用。在原告未要求的情况下,被告陈洪金又义务为原告安装煤气罐、放气、点火试用。在试用过程中原告妹妹提醒陈洪金,放气时煤气灶点火开关未关,同时原告母亲说有异味,随手将厨房的玻璃门关上。被告陈洪金未听,仍一人在原告家厨房点火、试用。几分钟后,厨房发生爆炸,部分财物被烧
毁,陈洪金也受伤了。经瑞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原告财产损失价值7642元。当天陈洪金未收取液化气的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和陈洪金的工作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42元(包括鉴定费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洪金应原告黄龙江要求,为原告购买液化气。因原告家气瓶过期要检修,被告陈洪金将他人的液化气给原告用,并义务为原告安装气瓶,但因被告陈洪金操作不当致液化气泄漏,被告陈洪金未听他人制止,引起液化气爆炸,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自身受伤,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5%的责任。原告家人对被告陈洪金的违规操作制止不力,且在明知厨房内液化气浓度过高时,却将厨房玻璃门关上,致厨房内液化气浓度增高,危险增大,原告方对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小部分损失,即5%的损失。被告陈洪金不由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而是代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液化气再自行从中抽取一定利润,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依据销售量在年节给予其一定奖励,被告陈洪金与被告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送气服务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行业,政府对从事此行业人员的资格有审查、管理职责。瑞昌市建设局文件规定系对送气服务业资格准入的行业规定和管理,送气服务人员的资格和管理是政府部门职能,政府将部分管理职能交由液化气公司代为管理,因此液化气公司依据政府规定与服务队签定服务协议。所以被告陈洪金与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不属于劳务关系。但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代行部分管理职责中存在教育和督导上的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20%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由被告瑞昌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608元。由被告陈洪金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6032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