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谢某莫某甲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12)蛟刑初字第117号 于某某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

冯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刑事案件 年份:2013 大小:7.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40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河北年份/2013

title: 2013_河北武安冯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冯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要求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于2012年4月5日15时许,在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村西大凹山上烧玉米秸秆时,将旁边被害人郭某某承包的山场引着,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地为有林地,过火面积3.539公顷(53.085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72.5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民事部分均未提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村西大凹山上自家责任田内烧玉米秸秆,在玉米秸秆未熄灭时离开该处,后将旁边被害人郭某某承包的山地引着,造成火灾。经鉴定,过火地为有林地,过火面积3.539公顷(53.085亩),被烧毁树木共计价值人民币65094元。2012年4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冯某某证言与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冯某某乙明证言与冯某某甲张所证言基本一致。

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6、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烧毁树木价值共计人民币65094元。

9、警察董*证明,冯某某于2012年4月6日

另查明,被害人郭某某树木被烧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65094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烧毁树木价值人民币65094元,被告人冯某某应予赔偿,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其他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经济损失人民币65094元。

上述赔偿款项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刑事案件/2012_河北武安冯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 上一篇:谢某莫某甲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12)蛟刑初字第117号 于某某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