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皮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福建闽清刘某失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鲁某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温州瓯海铝粉尘爆炸)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刑事案件 年份:2013 大小:5.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23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浙江年份/2013

title: 鲁某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温州瓯海铝粉尘爆炸

updated: 2026-08-04

鲁某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温州瓯海铝粉尘爆炸)

鲁*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修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修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0年前后,被告人鲁将其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村殿上岩河路的一处房子违章加盖一层,后又在该房与郭溪街215号至217号之间空地违章搭建石棉瓦棚。2011年9月份,被告人鲁将上述房屋(除郭溪街215号外)一并出租给姜、李(均已被判刑)用于开办无证抛光厂。随后,姜**违规对房子内部的通电线路进行改装,并雇佣多名工人进行铝制锁具抛光作业。2012年8月5日16时许,由于该抛光厂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抛光作业,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抛光作业车间内悬浮在空气中铝粉尘浓度过高,以致发生爆炸,造成正在抛光作业的工人以及隔壁邻居共13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王、朱、李、王的陈述,同案姜、李的供述,同案人吴的证言,证人鲁、鲁、王、李、马、马、贾、金、皮、李、刘、鞠、于、付、周、马、沈、王、罗、余、卢、刁、陈、陈、魏*、鲁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事故遇难者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事故调查报告,土地登记记录及地图,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章建筑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具体案情及其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修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刑事案件/2012_鲁某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温州瓯海铝粉尘爆炸.md
‹ 上一篇:皮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福建闽清刘某失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