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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_1295_邢某某与西安临潼供电分局低压线路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2/民事赔偿 年份:2012 大小:4.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49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民事赔偿地域/陕西年份/2012

title: 1295_邢某某与西安临潼供电分局低压线路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updated: 2026-08-04

邢某某与西安临潼供电分局低压线路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正文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西供电分局(以下简称临分局)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临分局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良诉称,2012年5月21日2时40分许,因被告架设原告庄的农村低压照明线路发生短路,致原告进户线至电表外的电线熔化,引起原告家发生火灾,本次火灾造成原告直接财产损失40000余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未果,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分局辩称,因大风致电路短路诱发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原告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损失系其向消防部门申报统计材料,并非实际财产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2时40分许,西安市临潼区穆寨街办王湾村王湾组村民邢家生火灾,邻居随即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临潼消防中队出动两部水罐消防车15名战斗员到场扑救,大火于当时3时10分被扑灭。临潼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排除人为纵火和用火不慎,具体为邢家后院的架空线路由于大风原因导致短路从而引起架空线到电表外的进表线熔融,引燃邢*堆放于后院北侧窗户下的玉米芯而导致此次火灾。本次火灾造成原告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或修复费损失20000元,室内设备及财物损失2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证人证言在卷可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被告临*分局作为供电企业,因其所有的低压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该火灾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尚无依据,辩由不能成立。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供电分局赔偿原告邢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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