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赵某某焚烧秸秆烧死核桃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title: 3032_高某某与赵某某焚烧秸秆烧死核桃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高某某与赵某某焚烧秸秆烧死核桃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法院: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高某某;被告赵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被告焚烧秸秆杂草不慎烧毁原告14株核桃树,判赔损失28735元及鉴定费4000元
- 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3134812.html
正文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代理人郑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7日,被告赵某某在地里放火烧野,引发了火灾,将临近原告的核桃树(挂果13株,未挂果1株)全部烧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几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出尔反尔,毫无赔偿诚意,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84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原平市村委会证明一份,山西嘉信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收据一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只烧死原告10株树,且这10株树在烧之前就是死的,另外4株也没有烧死,被告没有钱赔偿。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赵某某在大牛店西营村南面山上焚烧自家地里的秸秆和杂草,不慎引起火灾,将附近原告高某某的14株核桃树烧毁。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被烧毁核桃树的损失经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28735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及原被告陈述证实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在焚烧自家地里的秸秆和杂草时不慎引起火灾,将原告高的14株核桃树烧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被烧毁的核桃树经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28735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为此支付的鉴定费,被告应予承担。被告称只烧死原告10株树,且这10株树在烧之前就是死的,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某因被烧毁核桃树造成的损失32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指定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负担618元,原告负担1142元,现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被告直接支付原告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