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澧县公安局消防行政处罚案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13
title: 2847_张某某诉澧县公安局消防行政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张某某诉澧县公安局消防行政处罚案
- 法院: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3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诉讼
- 文书号:澧公(龙)决字(2013)第0235号
- 当事人:张某某(原告)诉澧县公安局(被告)
-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拘留15日处罚(依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
-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cn/chat/chat/2013/07/id/31842.shtml
正文
- [主持人]: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5:15]
-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的网络庭审直播,我是这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本院将在今天上午9:00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纠纷。 [08:57:15]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08:59:42]
- [主持人]:2013年3月6日,被告澧县公安局以澧公(龙)决字(2013)第02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之规定,决定拘留张某某15日。行政拘留当日已交付执行。2013年3月12日,原告张某某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5月10日澧县人民政府以澧政复决字(2013)0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澧县公安局澧公(龙)决字(2013)第02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张某某仍不服,于2013年5月30日以《处罚决定书》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嫁祸于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澧公(龙)决字(2013)第0235号处罚;2、撤销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澧政复决字(2013)第01号复议决定;3、赔偿拘留15日的工资2160元;4、宣布原告无违法行为,并为原告恢复名誉;5、享受与其他受灾户一样的补偿待遇。 [09:00:26]
- [主持人]:本案将由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申文连,审判员李旗人民陪审员朱跃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杨燕担任法庭记录。 [09:03:0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09:03:1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下来,审判即将开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①未成年人(经法庭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②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人;③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经法庭允许,不准录像、录音和摄像;②不准进入审判区;③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④不准发言提问。3、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秩序。要求发言,应经审判长准许。在发言时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谩骂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准吸烟。为保障审判活动不受干扰,诉讼参与人与旁听人员必须停止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对违反法庭秩序,不听劝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03:52]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09:04:32]
- [审判长]:请坐下。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澧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在开庭。 [09:05:20]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签名单)。刚才念的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详见到庭情况登记表(签名单)的记载),原、被告有何异议?[09:05:50]
- [原告]:没有异议。[09:06:07]
- [被告]:没有异议。[09:06:18]
- [审判长]:经法庭核实,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活动。[09:06:3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 申文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旗、人民陪审员朱跃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燕担任记录。[09:07:17]
-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09:07:35]
- [原告]:听清楚了。[09:07:54]
- [被告]:听清楚了。[09:08:06]
- [审判长]:本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或应诉通知书时,已分别向原、被告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须知,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均已载明,在此,本庭不再重述。原、被告是否收到本庭送达的行政诉讼须知?[09:08:23]
- [原告]:收到。[09:08:34]
- [被告]:收到。[09:08:45]
- [审判长]:原、被告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你们有权申请上述全部人员或者其中一人、数人回避,就是说,你们有权申请换人审理本案,但必须依法说明理由。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09:08:58]
- [原告]:不申请。[09:09:09]
- [被告]:不申请。[09:09:2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均须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否,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核心问题,依照“被告举证责任”的原则逐一进行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09:09:4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09:09:58]
- [被告]:宣读行政处罚决定(略)[09:10:23]
- [审判长]:原告张志祥,你是否收到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时间收到的?[09:10:37]
- [原告]:3月6日收到的。[09:11:11]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宣读行政诉状。[09:11:34]
- [原告]:宣读诉状(略):1、撤销《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澧公(龙)决字)[2013]第0235号》;2、撤销《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澧政复决字[2013]01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3、赔偿拘留15天的工资贰仟壹佰陆拾元整;4、宣布原告无违法行为,并为原告恢复名誉;5、享受与其他受灾户一样的补偿待遇。[09:12:35]
- [审判长]:被告澧县公安局,你是否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什么时间收到的?与刚才宣读的是否相符?[09:20:38]
- [被告]:2013年5月31日收到的,相符。[09:20:53]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09:21:18]
- [被告]:宣读答辩状(略) 2013年3月6日对原告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有据,量罚适度,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09:27:48]
-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什么时间收到的?与刚才宣读的是否相符。[09:28:32]
- [原告]:2013年6月13日收到,相符。[09:28:49]
- [审判长]:对于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庭概括为原告主张:原告方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被告主张:根据查明的事实,火灾的发生是由原告门面引发的,原告作为承租户,应该承担过失责任,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有据,量罚适度,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09:32:28]
- [审判长]:双方争执的焦点是1.被告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火灾是否是由原告门面引发的,有没有相应的证据2,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先处罚后取证的事实存在[09:34:52]
-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本庭对被告的行政管理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现在由被告向本庭提供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09:36:06]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代码: 00642207-9 有效期:2012年12月6日-2016年12月6日,欲证明被告主体是适格的。[09:36:34]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主体适格有什么异议或有无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供?[09:36:59]
- [原告]:没有[09:37:14]
-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主体资格的证据,经原告质证,未提出异议,本庭予以采信。[09:37:3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向本庭提供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循了立案、调查取证、必经的听证、审批,作了处理决定及送达等程序方面的规定。[09:39:00]
- [被告]:2013年3月6日接受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依法由澧县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火灾勘验笔录,并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依法对张志祥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履行了告知义务送达义务。[09:42:03]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异议?[09:45:19]
- [原告]:有异议, 3月9日向澧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书的时候,消防队的现场勘验笔录我们没有看到,勘验笔录是3月5日做的,而被告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是3月4日就作出的。[09:45:36]
- [审判长]:关于原被告所提交的程序方面证据,经原被告质证,均提出了异议,该异议是否采信,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认证。[09:46:42]
-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首先是由被告向本庭举证。[09:56:06]
- [被告]:雷波,曹红波,李俊三人的询问笔录(过程略).[09:58:26]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方向本庭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10:00:17]
- [原告]:有,被告说火灾发生后公安局进行了四天四夜的排查,那说明3月7日公安局才做出结论,而3月6日就下达了拘留决定,可见公安局存在先拘留后取证的事实存在。[10:00:45]
- [审判长]:原告,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依据,你方有无相反证据或其它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供?[10:02:00]
- [主持人]:原告进行举证。(过程略) [10:03:48]
-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10:07:47]
- [被告]:首先我们受案后,我们赶赴现场,做了大量调查,有19人的询问笔录,我们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主要是依据消防队的勘验笔录及报告,是直接证据,对于19人的证言,只是辅助证据。[10:08:21]
- [审]:原、被告提交实体方面的证据,经双方质证均由异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效力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认证。[10:08:48]
-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法律进行合法审查。下面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10:09:13]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之规定.[10:13:3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你方有无异议?[10:14:09]
- [原告]:没有[10:14:29]
- [审判长]:本庭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否有权处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调查,双方已表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双方分歧较大,至于证据是否采信,合议庭在休庭后进行评议,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终结。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10:15:51]
-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过程略):火灾不是我门面引起的。[10:21:15]
- [原代]:发表质证意见(过程略):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捏造事实,歪曲法律,欺负外地人,无理拘留公民,应予撤销,并宣布原告无违法行为,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10:24:10]
- [审判长]:原告,就赔偿的问题发表意见。[10:50:47]
- [原告]:被告拘留原告15天,按每天144元的标准,共赔偿2168元。[10:51:1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10:51:25]
-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略):原告提出的程序方面的问题,我们履行了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首先受案,调查,整个程序都是合理合法,并且履行了告知、送达义务,在消防大队给我们送达勘验报告后,最后认定1号门面为起火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治安管理法》对原告张志祥进行了处罚。[10:59:52]
-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新的意见?[11:04:53]
- [原告]:我认为公安局收到消防大队的勘验报告及火灾分析报告的时候是在作出拘留决定书之后。[11:05:07]
-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新的意见?[11:05:19]
- [被告]:没有。[11:05:3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1:09:29]
- [原告]:请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11:09:45]
- [被告]:没有。[11:10:08]
- [审判长]:本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合议庭将在休庭后进行认证。对本案决定定期宣判,具体日期、地点、本庭另行通知,现在宣布休庭。[11:10:25]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注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1:03]
-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审判员,书记员的辛苦工作,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澧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11:21]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2/行政诉讼/2012_2847_张某某诉澧县公安局消防行政处罚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