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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牟定蟠猫乡422森林火灾)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其他案例 年份:2013 大小:3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0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2:52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起诉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住宅自建房法律/玩忽职守罪地域/云南年份/2013

title: 2013_云南牟定_蟠猫乡422森林火灾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updated: 2026-08-04

张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牟定蟠猫乡422森林火灾)

张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2日8时30分许,蟠猫乡朵苴村委会朵苴村民李*甲在与姚安县适中乡适中村委会老肖家村民小组交界处自家林地内燃烧加工桉叶油留下的碎叶子时,引发了重大森林火灾,烧毁姚安县适中乡、前场镇的5790亩森林,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作为蟠猫乡林业站站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护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张某某,在明知李甲户独家居住在16林班1小班林区,是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2013年4月22日前,在县、乡政府领导、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其既未安排人员或部门对李甲家居住的16林班1小班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同时也没有对护林员到李甲家落实护林防火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等,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蟠业站站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县、乡政府领导、上级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不正确全面履职工作职责,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过火面积5790亩,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首先,乡政府并没有任命其为林业站站长,而且林业站只是综合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二,其只是一个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责任。其兼任的乡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办公室主任、副组长,不应当追究其的责任。第三,蟠猫乡的森林防火工作不是其一个人的工作,是一把手负责制,其不是责任的主体。第一责任人不是其,第二责任人也不是其,第一责任人是乡长,副乡长。其没有权利去做,其只能协助他们去做,何某某没去开展相关工作,责任不在其,林业站只具有开展业务指导的义务,工作也开展过。第四,在火灾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责任完全不在其。综上,认为指控其玩忽职守的证据不客观不真实,希望法庭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杨**认为,本案被告人也尽职尽责的履行了职责,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在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第一,张某某的主体资格不适合,他不是蟠猫乡林业站站长。乡政府没有任命过他的正式文件,就不具有法定效力。第二,422火灾损失的地区不在被告人工作的区域内,被告人不可能跨地区、跨地域为姚安县境内的失职渎职承担责任。损失不发生在工作的辖区内,被告人不可能无辜受株连。第三,蟠猫乡火灾指挥部有指挥长、副指挥长等等,不应由张某某来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不可能代替村委会、村民小组、护林员的工作。对李*甲家护林防火检查监督工作直接面对责任的是村委会主任、村小组长、专职护林员,责任不在被告人张某某。我们国家现行的是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轮不到被告人来负责。张某某应当尽一些工作责任这个不否认,他对村委会、村民小组只是帮助指导。第四,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充分履行了他的工作职责。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应作出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8时30分许,蟠猫乡朵苴村委会朵苴村民李甲在与姚安县适中乡适中村委会老肖家村民小组交界处自家林地内燃烧加工桉叶油留下的碎叶子时,引发了重大森林火灾烧毁姚安县适中乡、前场镇的5790亩森林,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蟠猫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林业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护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张某某,在明知李甲户独家居住在16林班1小班林区,是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2013年4月22日前,在县、乡政府领导、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其既未安排人员或部门对李甲家居住的16林班1小班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同时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员对护林员到李甲家落实防火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

1、户口证明,证实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中共**局委员会文件、年度考核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属国家工作人员。

35、张某某自首情节的说明,证实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实火灾现场的情况。

乡林业站长是张某某,开会安排工作多数是他,陈某某负责护林防火材料发放、收集,李乙收集巡山记录。朵苴村委会护林防火是鲁甲主任负责,其的管护承包合同是与他签的,其上报到林业站落实护林防火责任状、户主花名册、巡山记录、季度考核表都报给鲁*甲审核签字、盖章,再报到林业站给陈某某审核,并作为考核材料。

2013年张某某没有专门安排过对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只是安排各村委会及护林员要与辖区驻林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没有具体落实到李*甲户。

2012年、2013年护林员何某某报到林业站落实护林防火责任方面上的材料先报给各村委会护林员小组长审核,再报给村委会主任鲁甲审核、盖章,再报到林业站后由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其没有发现何某某没有去与李甲签订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发放户主通知书、签订护林防火协议、到李*甲家肖**巡山。

2013年清明节期间,张某某主要是安排督查了护林员的在岗情况,村委会书写标语情况。全面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没有做。在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方面及工作安排方面、监督检查方面,张某某是有工作没有做到位的地方。

“422”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16林班1小班,属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护林员何某某管护范围。

护林员的巡山记录要拿去给鲁甲签字盖章,然后又交到林业站作为考核的依据。发放户主通知书、签订的护林防火协议、责任书,这些材料都交给林业站的陈某某,她都不当面检查,过后也没有人过问。2013年4月以前,护林防火这些工作都是统一安排的,林业站、村委会及相关人员都没有安排护林员去李甲家肖家河山上开展巡山,护林防火巡查,签订的护林防火责任书,送达户主通知书。村委会主任鲁甲没有,林业站张某某、陈某某、李乙也没有,他们从上报的材料中也没有看出来。2013年陈某某没有对巡山护林,护林防火责任书的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过督查、抽查。

49、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起火的原因是牟定县的林业部门没有尽到职责,引发火灾。

2011年李*甲家烤桉油其是知道的,2012年、2013年其就不知道了,到火灾发生前,其都没有去过他家那里。

李*甲家所居住的16林班1小班(肖家河山)是护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具体到这里,其没有安排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过。清明节前的森林防火工作蟠猫乡是提前安排做着了,林业站分组对各村委会的护林员在岗情况的督查。针对牟办明电(2013)26号是没有做到全面检查落实。

2013年,其在护林员会议上强调,去发放户主通知书、签订责任状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但过后其没有认真去审核、过问护林员何某某巡山护林及落实护林防火的情况,就没有发现。其对护林何某某是有督查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督查不到位。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蟠猫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林业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县、乡政府领导、上级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不正确全面履职工作职责,被告人张某某既不安排相关人员对李甲家所居住的16林班1小班(肖)护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同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对护林员到李甲家落实防火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过火面积5790亩,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应受刑罚处罚。同时张某某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22”重大森林火灾主要是因李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的,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为自己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杨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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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3/其他案例/2013_云南牟定_蟠猫乡422森林火灾张某某玩忽职守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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