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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3/其他案例 年份:2014 大小:17.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3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56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娱乐场所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酒店宾馆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亡人火灾法律/玩忽职守罪地域/湖北年份/2014

title: 2014_湖北襄阳迅驰网吧严某某滥用职权案二审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严**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襄阳民法院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严某某及辩护人陈移长,证人一、证人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2月8日,证人九将襄阳一景酒店管理公司位于襄阳市前进路158号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的二层租下开设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并开始装修。2009年12月底,时任樊城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的被告人严某某和参谋证人一、轮训队队长证人二在检查时发现迅驰网吧装修没有申报装修审核,遂要求网吧停工接受处罚,并让在现场负责的证人八到樊城消防大队接受询问。后证人九和证人八到樊城消防大队找到严某某,严遂安排证人一将迅驰网吧的申报装修审核和开业前行政许可一起办理。证人一和证人二二人到该网吧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网吧没有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安全设施不达标、违规使用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检查后证人一和证人二向严某某作了汇报。2010年2月8日,严某某安排证人一给迅驰网吧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人一制作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注明“该场所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内容,交由严某某审批。严某某明知迅驰网吧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仍违规决定给迅驰网吧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迅驰网吧顺利开业。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迅驰网吧因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造成在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住宿的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的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任职文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伤亡人员名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严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严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证人九(另案处理)与襄阳**理公司(以下简称一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襄阳市前进路158号的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二层租下开设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并开始装修。2009年12月底,时任樊城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的上诉人严某某和参谋证人一(另案处理)、轮训队队长证人二在检查时发现迅驰网吧装修没有申报装修审核,遂要求网吧停工接受处罚,并让在现场负责的网吧店长证人八到樊城消防大队接受询问。后证人九和证人八到樊城消防大队找到严某某,严遂安排证人一将迅驰网吧的申报装修审核和开业前行政许可一起办理。证人一和证人二二人到该网吧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网吧没有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安全设施不达标、违规使用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检查后证人一和证人二向严某某作了汇报。2010年2月8日,严某某安排证人一给迅驰网吧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人一制作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注明“该场所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内容,交由严某某审批。严某某明知迅驰网吧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仍违规决定给迅驰网吧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迅驰网吧顺利开业。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迅驰网吧因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造成在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住宿的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 襄阳市消防支队出具的严某某任职情况说明,证实严某某于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任襄阳市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2.襄阳市自主择业退役军官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严某某于2011年转业。3.湖北省消防总队政治部任职文件,证实严某某2007年6月任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高配为副团职。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实发证时间为2010年2月8日。5.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消防大队复函,证实未找到迅网吧有关档案资料,仅在办公电脑中查到迅网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电子文档共6页,内容与收集的文化部门存档的文书复印件基本一致。6.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消防大队关于迅网吧2009至2010年消防监督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大队长证人四主管行政审批,教导员严某某主管法制审核,中原片区消防监督员为严某某、证人二、证人一,负责中原片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7.襄阳市消防支队政治部证明,证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证人四因父亲病故,于2010年2月6日向支队请假。8.证人一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或2010年1月的一天早上,教导员严某某叫证人二和其到迅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其作了检查记录,发现该场所未经备案擅自施工。严某某要求现场一姓赵的负责人通知老板,未经批准擅自装修,必须停止施工,到消防大队接受处罚,并进行申报,补办相关手续。其作了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是装修不符合消防规范。过了几天,其通知证人八来大队接受询问,赵承认装修未申报,同意接受处罚。证人二将情况向严某某汇报,严说按程序走,并对网吧进行处罚。过一段时间,其见证人八带网吧老板证人九来找严某某,过不久,严对其和陈装修申报和开业前行政许可一起办,走简易程序。其二人领会严的意思,是装修处罚和办合格证一起搞。后证人八过来申报,受理后其和陈网吧作了检查,检查时网吧已装修好,总体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主要是没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系统,装修材料未送检,不合要求,当时的意见是不合格,不符合发证条件。其和陈检查情况给严某某如实汇报,严说那就先放那。过几天,严叫其到办公室,说把迅网吧的合格证办了,其说按条件不能办证,还差很多资料,严说把资料补齐再办。其通知证人八把相关资料带齐过来办证,赵只拿了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平面图、消防制度等。其对严说资料不全,严说先把证给他办了。其先对证人二讲,教导员让把迅网吧的合格证办了,陈教导员让办就办。其就按严某某的意见到办公室制作了开业前的消防文书(包括按程序运行的签批表),其把签批表给证人二让他在经办人一栏签名,其在后面签了名。其把签批表和申报资料拿到严办公室,严在法制审批栏上签了同意发证,并让其到内勤证人三那盖章,其说没有大队长签字,盖不了章,严说他跟证人三说。其就到证人三那,杨说没有大队长签字不能盖,其说是教导员让办的。此时,严到证人三办公室,对杨把证办了,杨就盖了章,其把合格证交给了证人八。9.证人二的证言,证实迅网吧开业前,其和证人一、严某某去过一次,和证人一去过一次。2009年底,其和严某某、证人一到一景酒店检查后,发现二楼网吧正在装修,阳台上搭建了轻钢龙骨,严某某让网吧的人去申报。证人一做的记录,其签的字,证人一给了网吧负责人一份,并让他在留存联上签了字。几天后,证人一说网吧老板来了,其见一个人进了严某某办公室,过一会网吧老板找证人一说网吧开业要办证,已经找了教导员,你们看怎么搞,证人一说要准备材料。后其和证人一一起过去看是否符合条件,发现没有喷淋系统,报警系统,不符合消防条件。其和证人一回去后给严某某汇报,认为不符合消防条件,严说知道了。春节前一天,证人一说教导员要把网吧的证办了,其说领导让办就办。证人一就打印了消防检查合格证,在经办人一栏签了字,其也签了字,证人一拿到严某某那去签字。10.证人三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初快过年,当时大队长证人四因父亲去世请假回家,大队的工作由严某某负责。2010年春节前,证人一来找其说迅网吧年前赶着开业,要赶紧把消防合格证办下来。证人一把申请表和检查合格证交给其,其见经办人由证人一和证人二签字,严某某在法治审核上签了字,大队长证人四的签字空缺。其问证人一大队长为什么没签字,证人一说大队长回家了,大队工作由严教导员负责。其就在合格证上盖了章子,也在留存联上盖了章,其把这两联都交给了证人一。其还证实,办证时,严某某到其办公室问迅网吧的证办好没有。11.证人四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6日因父亲病危,其请假回老家应城。其给教导员严某某、副大队长郑交代了请假的事,大队工作由严某某全面负责,这是部队的规定。其不清楚迅网吧开业和办证的事,也没有找其补签过。12.证人五、证人六、证人七的证言,均证实证人四请假一事。13.证人八的证言,证实其同证人九一起去找严某某做工作办证。14.证人九的证言,证实消防证具体是证人八办的,其没到消防大队找过人,怎么办的其不清楚,其交给证人八1万元买了一些消防器材,加上办证费用,赵剩余2800元,买了装修材料,其记的有帐。15.上诉人严某某供述,迅网吧开业前的消防许可证不是其最终审批的,其没有单独审批过任何此类文书,其肯定法制审核过,但没有最终审批。其没有去过迅网吧,没有人找过其,其也没有给证人一交待过给迅网吧办证。16.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鄂安办(2013)80号关于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结案的通知一份,证实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襄阳市城区大队对一景公司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襄阳市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某某,时任大队副大队长钟,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证人二,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证人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证人四,现任大队长潘,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17.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一份,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其中火灾损失186.86万元,死亡人员的赔付和伤者救治费用以及其他费用864.92万元。18.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14份,证实邓等14人死亡及死亡原因。19.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CO检验鉴定报告一份,证实邓**等人的送检心血检材中均检出含有碳氧血红蛋白。

本院认为

上诉人严某某的辩护人在二审中当庭提交了两份调查笔录以证实“4.14”火灾发生前不久迅驰网吧曾装修过及一份迅驰网吧于2012年被列为消防重点防控单位的网上下载资料。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公诉机关指控所追究的是迅驰网吧开设时严某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网吧之后的装修及被列为消防重点防控单位不存在关系。本院认为,出庭检察员的质证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该三份材料不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定给迅驰网吧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迅驰网吧顺利开业,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诉人严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证人一、证人二的证言均证实迅驰网吧开业前其二人随严某某一同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在受理迅驰网吧申报消防合格证后,证人一、证人二检查发现网吧不符合发证条件,并向严某某进行了汇报。证人八证实其和证人九为迅驰网吧办消防合格证到消防大队找严某某做工作,且有证人一、证人三的证言相印证。证人一、证人三的证言均证实按照严某某的安排给迅驰网吧办理发放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且有证人二的证言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消防大队发出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予以印证,湖北省政府调查组襄阳“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亦证实违规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迅驰网吧顺利开业,发生重大火灾,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严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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